何爲小修、中修、大修、翻修、綜合維修?

何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綜合維修?

一、小修工程

項目主要包括:

1、屋面補漏,修補面層、泛水、屋脊等。

2、鋼、木門窗的整修,拆換五金,配玻璃,換窗紗,油漆等

3、修補樓地面面層,抽換個別楞木等。

4、修補內外牆面、抹灰及粉刷天棚、窗臺腰線等

5、拆磚挖補局部牆體、個別拱圈、拆換個別過梁等。

6、抽換個別木樑、屋架上下正弦、木柱腳、修補木樓梯等。

7、水、電、暖、氣等設備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維修等。

8、下水管道、窨井的修補疏通,陰溝、散水、落水管的修補等

9、房屋的檢查,危險構件的臨時加固等。

主要特點:

量多面廣、零星分散,且突發性強,時間要求緊迫,項目技術簡單,用工量較少,修復費用較小。

主要任務:

通過房屋的日常養護工程,維護房屋及設備的功能,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

根椐用戶的保修,組織零星維修,使發生的損壞得到及時修復,防止損壞擴大而造成更大的損失。

組織房屋的經常檢查,搞清房屋的完損狀況,從養護入手,預防事故的發生,並且有計劃地組織大、中修,提供勘察、施工的資料依據。

二、中修工程

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並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維修工程為中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少量結構構件已形成危險點的房屋;

2、一般損壞而需要進行局部修復的房屋;

3、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設備需要局部更換、改裝、新裝工程及單個項目維修的房屋。

主要特點:

工地較集中、項目較小,工程量較大,工程的計劃性,週期性強,基本要求就是使經過中修後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房標準的要求。

三、大修工程

凡需牽動或拆除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不需要全部拆除,一次費用在該建築同類結構新建造25%以上的維修工程為大修工程。

主要內容:

1、主體結構的大部分嚴重損壞,有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險的房屋。

2、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設備必須進行管更換,需要改裝、新裝的房屋。

3、因改善居住條件,需要進行局部改建、添裝的房屋

4、需對主體結構進行專項抗震加固的房屋

主要特點:

工程地點集中,項目齊全,工程量大,一次費用較大,且整體性強,其基本要求是使經過大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房標準要求。

四、綜合維修(成片輪修工程)

凡成片多幢樓房或面積較大的單幢大樓,進行有計劃成片維修,包括大、中、小修等項目的一次性應修盡修,其費用控制在該片建築物同類結構建築新建造價的20%以上的為綜合維修工程。

主要內容:

1、該片(幢)大部分嚴重損壞,或一般性損壞,需進行有計劃成片維修的房屋。

2、需改變片(幢)面貌而進行計劃維修工程

主要特點:

規模較大,項目齊全,工期長,費用大。其基本要求是經過維修的成片(幢)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房的標準

五、翻修工程(更新改造工程)

凡需全部拆除(包括原地翻修改建或移地翻修改建)或利用少數主體構件進行更新改造的工程均為翻修工程。

主要內容:

1、主體結構全部或大部分損壞,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2、因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斷繼續使用的房屋;主體結構,圍護結構簡陋,無修理價值的房屋。

3、地處陡峭易滑坡地區或地處地勢較代窪長期積水又無法排出地區的房屋

4、國家基建規劃範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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