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管理員」分工明確 新余宣判一起組織強迫賣淫案

中國江西網訊 、記者報道:一個組織嚴密的賣淫團伙隱匿於新餘一家賓館內,且組織嚴密管理嚴格,賣淫女每天都要點名考勤,外出必須請假……7月29日,記者獲悉,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組織賣淫、協助組織及強迫賣淫案,賣淫團伙的6名"管理員"分別判處2年至6年6個月不等刑期。

未成年少女被逼賣淫警方解救揪出賣淫團伙

2017年9月4日8時許,新餘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接到市民李女士報警,稱其在路上撿上一張求救紙條,稱有人逼迫少女賣淫。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行動,在一家賓館客房內抓獲男子丁某,並解救出被害人李某某。

經查,2017年7月底,李某某被網友從廣東省潮州市騙至江西省撫州市,隨後被一名王姓男子(在逃)與丁某用繩子將其綁在了椅子上打,用打火機燙其手,最後還用筷子夾其的手指和腳趾,逼其去賣淫。2017年9月初,丁某又將李某某強行帶至新餘市,通過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某某在一家賓館7樓賣淫。直到2017年9月4日,其通過丟求救紙條的方式才被警察解救出來。經查,經解救的李某某出生於2002年10月23日,屬於未成年人。

通過審訊丁某,警方獲悉丁某背後有一個賣淫團伙,就隱藏於李某某賣淫的賓館7樓。警方迅速行動,並於當日在該賓館7樓內抓獲了涉嫌組織賣淫者黃某、李某、蔡某,王某,並於同年10月,民警先後在新餘市一地下停車場和一出租房內抓獲了涉嫌組織賣淫者裴某、沈某。

賣淫團伙管理嚴格賣淫女每日要打考勤

經警方調查,2017年5月至同年9月5日期間,湖北籍男子裴某、沈某合夥在新餘市城南一家賓館7樓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約定利潤平分。裴某負責賣淫場所的財務管理,沈某負責賣淫場所的全面管理。期間,裴某還招募了同鄉李某來到新餘,協助其管理賣淫場所的財務、查看監控等工作。沈某還招募了湖南籍男子黃某、江西撫州籍男子蔡某及王某(已死亡)參與賣淫活動的管理和協助工作。

經查,這一賣淫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老闆是裴某、沈某,負責賣淫團伙的全面工作,其中黃某負責賣淫場所內業務員的提成發放、賣淫人員考勤、批假等管理工作,李某負責前臺開門、收銀、打折幫客人打折及財務工作,蔡某則負責招嫖,通過發名片打電話和微信的方式找客人到會所消費。上述人員在賓館7樓組織和協助組織舒某、餘某、曾某、李某某(未成年人)等人進行了賣淫活動。

據賣淫女稱,眾賣淫女在賓館7樓進行賣淫時,每天都要打卡,請假外出要請假並獲得批准。

組織協助並強迫賣淫賣淫團伙6 名"管理員"均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裴某、沈某、黃某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為均觸犯了刑律,構成組織賣淫罪。李某、蔡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觸犯了刑律,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丁某強迫他人賣淫,其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確,應予以支持。裴某、沈某、黃某組織未成年人李某某賣淫,應從重處罰。丁某強迫未成年人李某某賣淫,應從重處罰。黃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裴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萬元上繳國庫;判處沈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萬元上繳國庫;判處黃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上繳國庫;判處李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上繳國庫;判處蔡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上繳國庫。丁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2千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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