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返還應否支付利息

【案情】 2017年10月,張某駕駛麵包車與吳某駕駛小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所駕車輛受損。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作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確認書》,確認張某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張某和吳某協商賠償事宜,經他人估算,包括車門換新等修復費用需25000元。張某隨即向吳某銀行卡轉賬25000元。2017年11月,吳某車輛承保單位保險公司作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吳某車輛損失金額為12000元。張某得知吳某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12000元后,要求吳某返還多支付的13000元,吳某拒不返還。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13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分歧】

對本案中吳某是否要向張某支付利息,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通意見》第131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息是不當利益產生的一種法定孳息,本案中吳某應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是指已經獲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吳某雖然佔有張某多支付的13000元,但其並未實際取得年利率6%的利息,故張某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管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不當得利制度的設立源自公平原則,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其理論基礎在於“任何人不得基於他人之損失而獲得利益”。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一旦出現,取得利益的這一方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不當得利返還的範圍,取決於受益人主觀心理狀態。當受益人為善意時,其返還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當受益人為惡意時,其不但要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而善意和惡意的區分一般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是否知道其所獲得利益來源的不合法性。受益人不知道其獲得利益不合法,即為善意,受益人知道其獲得利益不合法,即為惡意。本案中,吳某收取張某的25000元賠償,並不知道沒有合法的根據,故吳某為善意取得,其返還的範圍應當以現存利益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該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二是返還的範圍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原物所生的孳息”是指原物已經取得的收益,不應包括可期待利益。在本案中,吳某佔有13000元,並未實際取得年利率6%的利息,故年利率6%的利息並非13000元所產生的孳息。所以,要求吳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張某要求吳某支付利息,於理於法均不合,故對其要求吳某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餘道治 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