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收了36萬元電費?德陽一超市起訴物業「不當得利」

2015年9月,德陽市民陶波租用了德陽市區港灣麗景一間4000多平米的鋪面經營超市。

自經營開始,陶波便認為德陽陽光物業公司電費代收代繳標準不科學,遂與物業產生糾紛。陶波認為,兩年多時間,物業公司多收取電費35.99萬元。陶波介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電價是政府定價,任何個人和單位擅自提高或搭車其他收費都屬於價格違法。

两年多收了36万元电费?德阳一超市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陶先生展示以往的電費單據

幾經協商解決無果後,陶波起訴德陽陽光物業公司不當得利。今年6月18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陶波未舉證證明不當得利,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超市物業多收電費近36萬元屬“不當得利”

两年多收了36万元电费?德阳一超市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超市內部

陶波出具了從2015年10月至2017年9年繳納電費的收據,收據顯示,他是按照1.49元/度繳納了電費。

陶波起訴的事實及理由是:超市方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除了每月繳納1500元物業費外,物業公司還按照1.49元的價格收取超市電費。而陶波計算的平均單價為0.74—0.92元/度不等。

省發改委公佈一般工商業用電為0.75元/度,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電費卻是1.49元/度,差不多漲了一倍。

他認為,物業公司無法律依據多收取近35.99萬元。

陶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物業公司在代收代繳電費的過程中,多收取電費部分,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物業費用包含了維修費用損耗費用

面對超市方提出的起訴,被告德陽陽光物業公司方辯稱,向超市方收取的電費,是用電綜合電費,該費用包括小區設備房照明用電、設施設備運行用電、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材料、人工費、代收代轉特約服務費等公攤部分。按照1.49元的單價收取不存在不當得利。關於收費標準,物業合同約定了用電損耗、消防維保、設備運行等費用支出應當向業主分攤,也確實存在相應支出。按照實際用電量大小進行分攤的方式是普遍做法,供電、物價部門均認可。

法院未證明不當得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調查發現,目前德陽市區大部分物業收取的商業電價在1.5元左右,相關部門亦認可具體分攤之後收取綜合電費當的這一說法,但是無具體標準。

2018年6月18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35.99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法院駁回陶波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陶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綜合用電費用與現行法律相悖,綜合用電未查明,與事實不符合。

2018年7月開始,港灣麗景小區商家成立“代收代繳小組”開始輪流代收代繳電費,商家此後繳納的電費在0.82—0.90元/度之間。“電價價格大幅下降,與此前相比價格差太大了。”陶波介紹,這些費用還包括二次供水、消防、路燈、小區設備照明用電、公共設施設備運行用電。

陶波提供的一份省發改委《關於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395號)顯示:轉供體的用戶(租戶)線損電價暫統一按6%計算。各轉供電經營者應對轉供電用戶(租戶)、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安裝合格的計量裝置,儘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時計費功能的電能表,原則上應在2018年12月底前實現轉供電用戶(租戶)與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計量、準確計費。

目前,該案進入二審階段。

成都商報記者 王明平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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