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收了36万元电费?德阳一超市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2015年9月,德阳市民陶波租用了德阳市区港湾丽景一间4000多平米的铺面经营超市。

自经营开始,陶波便认为德阳阳光物业公司电费代收代缴标准不科学,遂与物业产生纠纷。陶波认为,两年多时间,物业公司多收取电费35.99万元。陶波介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电价是政府定价,任何个人和单位擅自提高或搭车其他收费都属于价格违法。

两年多收了36万元电费?德阳一超市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陶先生展示以往的电费单据

几经协商解决无果后,陶波起诉德阳阳光物业公司不当得利。今年6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陶波未举证证明不当得利,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超市物业多收电费近36万元属“不当得利”

两年多收了36万元电费?德阳一超市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超市内部

陶波出具了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9年缴纳电费的收据,收据显示,他是按照1.49元/度缴纳了电费。

陶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是:超市方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每月缴纳1500元物业费外,物业公司还按照1.49元的价格收取超市电费。而陶波计算的平均单价为0.74—0.92元/度不等。

省发改委公布一般工商业用电为0.75元/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却是1.49元/度,差不多涨了一倍。

他认为,物业公司无法律依据多收取近35.99万元。

陶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多收取电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物业费用包含了维修费用损耗费用

面对超市方提出的起诉,被告德阳阳光物业公司方辩称,向超市方收取的电费,是用电综合电费,该费用包括小区设备房照明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用电、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材料、人工费、代收代转特约服务费等公摊部分。按照1.49元的单价收取不存在不当得利。关于收费标准,物业合同约定了用电损耗、消防维保、设备运行等费用支出应当向业主分摊,也确实存在相应支出。按照实际用电量大小进行分摊的方式是普遍做法,供电、物价部门均认可。

法院未证明不当得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发现,目前德阳市区大部分物业收取的商业电价在1.5元左右,相关部门亦认可具体分摊之后收取综合电费当的这一说法,但是无具体标准。

2018年6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5.9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驳回陶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陶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综合用电费用与现行法律相悖,综合用电未查明,与事实不符合。

2018年7月开始,港湾丽景小区商家成立“代收代缴小组”开始轮流代收代缴电费,商家此后缴纳的电费在0.82—0.90元/度之间。“电价价格大幅下降,与此前相比价格差太大了。”陶波介绍,这些费用还包括二次供水、消防、路灯、小区设备照明用电、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用电。

陶波提供的一份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显示: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受访者供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