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純乾貨!詳解“不當得利”:兩則典型案例+實務要點

純乾貨!詳解“不當得利”:兩則典型案例+實務要點

問題提出:

2015年6月,李某受朋友孫某委託,替他歸還信用卡5萬元,但李某在輸入孫某卡號時,誤將其中兩位數字顛倒,導致5萬元被轉入一素不相識的人賬戶。後經瞭解,該賬戶為連江居民陳某所有。此時,李某該如何向陳某要回這轉錯的5萬元呢?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雖屬於即成事實亦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1. 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財產積極增加指財產本不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例如:甲在餐廳吃飯時,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蒸熊掌”(價格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見狀未聲張快速將其消滅乾淨。甲的財產雖未積極增加,但應認定為財產消極增加(換言之,節省了費用),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甲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2. 他方受有損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當作自己的羊飼養了半年,乙受有損失,甲獲得利益,因此構成不當得利,甲應該返還乙的損失。

3. 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 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當得利必須要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當然有些行為看似滿足,實則並不是不當得利,常見的情形有:

1. 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撫養義務而撫養;對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報酬;對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報酬;民間的禮尚往來等。

2. 債務人為清償未到期債務而給付。

3. 因不法原因而給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支付給二奶的費用。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國家工作人員的索賄等。

4. 反射行為。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如甲航務局投資5千萬修建一燈塔,附近的漁民常利用該燈塔夜航捕魚,從而所捕之魚較從前顯著增加,漁民並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並沒有任何人受到損失。

三、舉證責任分配

不當得利的原因一般有三種:有因給付型不當得利、無因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就有因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而言,比如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引起的得利人返還之不當得利糾紛,在發生給付以前是有原因的即是有法律關係存在的,該法律關係是一個積極的事實,原告不存在舉證困難,應該由原告承擔“沒有合法根據”的舉證責任,即三個構成要件均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就無因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而言,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外,還須就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進行初步舉證的情況下,被告應就其所獲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被告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就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而言,如侵害權益型不當得利或者自然事件不當得利,只要原告證明了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損失,就可以推定第三個要件即無法律上的原因成立。被告應就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天降大雨漫過魚塘,原告池塘的魚跳入被告池塘產生的不當得利,原告在證明了前兩個要件後,就可以推定被告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當得利訴訟,可以主張的權利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六、兩則裁判案例

案例1

裁判要點

如果基於某種法律關係”取得”某種利益時有合法根據、而”佔有”沒有合法根據時,一般不屬於不當得利。

▶案情介紹

2012年8月,原告張三與案外人王五經口頭協議,合夥經營**汽車租賃中心及物業公司。由於王五稱被告李四系其公司的財務,應王五要求,原告張三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先後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被告李四銀行賬戶轉帳匯款人民幣175880元。後原告張三獲知,其與案外人王五合夥經營的**汽車租賃中心被註銷,而其與王五合作的其他公司也都被註銷了。合夥經營期間,原告張三不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也未取得公司的經營利潤。原告張三向王五要求歸還其所出資的款項,王五均未歸還,現原告張三已無法聯繫王五,故提起本案訴訟,認為被告李四屬不當得利。

▶裁判理由

關於不當得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故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因此受到損失。關於”取得”,應是指一種瞬間行為而非一種持續”佔有”狀態。如果基於某種法律關係”取得”某種利益時有合法根據、而”佔有”沒有合法根據時,一般不屬於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不當得利發生的要件,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係,則一方因他人的履行而受利益,應當認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本案中,原被告均承認,原告與案外人王五之間存在合夥關係,即便該合夥關係只有口頭協議,該協議亦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與案外人王五存在合同關係在先,原告應王五要求,向被告賬戶匯款,系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代收王五的錢款,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被告取得該款項具有合法依據。原告認為被告取得該款項是不當得利,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即便如原告所訴,案外人王五與被告串通欺騙原告,原告也應以合同糾紛起訴王五,而並非不當得利。故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案例2

裁判要點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案情介紹

原告張三經朋友介紹與被告李四相識,被告李四曾向原告張三借錢,均有歸還,原告張三比較信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因為信用卡借款到期,沒時間到銀行網點排隊還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將15000元現金交給原告,請求原告通過其網銀轉賬至被告的賬戶15000元。原告於當天進行網上轉賬,從自己的賬號匯款至被告的賬號,因電腦故障,原告不慎操作兩次,導致多匯了一筆15000元,原告於是電話聯繫被告,但被告之後未予返還,故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多匯的款項及利息。

▶裁判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將15000元現金交給原告,請求原告將15000元匯入被告的賬戶,原告通過網絡轉賬,不慎操作兩次,導致被告多收了一筆15000元。原、被告之間無其他業務來往,故被告多收取的15000元沒有合法根據,應認定為不當得利。現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5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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