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由原告舉證,還是由被告舉證?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由原告舉證,還是由被告舉證?

案例改判研究丨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由原告舉證,還是由被告舉證?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舉證,二審法院改判認為被告舉證,再審法院再次改判認為原告舉證!

作者:王曉華律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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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索引:紹興銀翔棉麻紡織品有限公司與紹興市金天運機械廠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案【(2014)浙民提字第8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紹興市金天運機械廠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紹興銀翔棉麻紡織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一、2011年2月25日,銀翔公司向紹興市商業銀行申請開具本票一份,銀翔公司為出票人,金天運機械廠為收款人,金額為110萬元。同日,金天運機械廠將上述本票入賬並轉賬支付給金天運機械廠負責人徐運富。

二、2013年2月25日,銀翔公司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以企業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金天運機械廠返還借款110萬元。

三、同年3月6日,該院立案受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銀翔公司請求變更法律關係性質為不當得利。該案後因銀翔公司申請撤訴,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准許銀翔公司撤回起訴。

四、2013年7月16日,銀翔公司再次以企業借貸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一審審理過程中,銀翔公司變更其請求為返還不當得利。另查明,銀翔公司、金天運機械廠均認可雙方之間在本案110萬元匯款前無經濟往來。案外人姚某與金天運機械廠負責人徐運富在本案訴訟中均確認自2007年始雙方之間有資金往來。

本案關係圖: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由原告舉證,還是由被告舉證?

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一、金天運機械廠返還銀翔公司不當得利110萬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金天運機械廠負擔。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紹興銀翔棉麻紡織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人訴請:

一、撤銷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3)紹越商初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銀翔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金天運機械廠負擔。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3)紹越商初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二、紹興市金天運機械廠返還紹興銀翔棉麻紡織品有限公司人民幣110萬元,款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付清。

再審申請人請求:

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主文。

再審裁判結果:

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律師解析:

本案一波三折,究其緣由在於不當得利案件中,"沒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究竟由誰承擔,這一點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在理論界都是存在爭議的。再審最終能夠改判的原因在於法官將"沒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施加給了一審原告(即再審被申請人),再審法官在本院認為部分寫到,"因銀翔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及理由推翻姚某向其借款的事實,故銀翔公司交付上述款項具有法律原因,不存在給付對象錯誤的情形。"而二審法官卻將"沒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施加給了一審被告,二審法官在本院認為部分寫到,"從本案現有證據看,無法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由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無借款合同關係或形成其他法律關係,金天運機械廠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從銀翔公司處獲得訟爭的110萬元具有其他合法依據,因此,銀翔公司的給付行為欠缺法律目的,金天運機械廠自銀翔公司處獲得訟爭的110萬元無法律原因,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當然,本案再審改判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認定了姚某與銀翔公司存在借款的基礎法律關係,銀翔公司應當向姚某主張歸還借款,而不是以不當得利向金天運機械廠主張權益,銀翔公司實際上避開了基礎法律關係而直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難獲得支持。在本案中,原告先以返還借款為由向法院起訴,後來變更訴訟請求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明顯自相矛盾。

筆者認為,一審和再審的裁判結果是正確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少人認為不當得利訴訟中"沒有合法依據"是一個消極事實,原告無法也不可能證明"沒有合法依據",故證明"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一旦被告舉證不能,則應承擔不利裁判後果,本案二審法院就是基於這樣的認識作出了錯誤的判決。

律師提示:

一、當事人要慎重提供銀行賬戶代收他人款項。如果要代收,雙方一定要把整個代收的來龍去脈以書面形式寫出來,並且雙方簽字,以避免後期的訴訟風險。

二、在實務中,不少當事人將不當得利作為訴訟的兜底案由,對以借款等事由主張未果轉而主張不當得利,當事人主張權利有意迴避甚至直接否認交易活動中真實存在的基礎性法律關係,隱匿整個交易背景而只說明支付款項等事實,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義務人返還相應款項,將舉證責任的風險轉移給對方當事人。但是我國民訴法並沒有規定不當得利訴訟中"沒有合法依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當事人主張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仍應承擔舉證責任。不當得利訴訟中"沒有合法依據"消極事實的證明責任只能由被告承擔,這是對不當得利舉證責任分配的最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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