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以案說法】曲靖一已婚女子與他人約定3個月內結婚,被發現後拒不退還彩禮,法院判決:返還!

【以案說法】曲靖一已婚女子與他人約定3個月內結婚,被發現後拒不退還彩禮,法院判決:返還!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

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

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

可當出現悔婚的情況時

彩禮的歸屬常常引起矛盾糾紛

關於彩禮

1、案情回放

田某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後經常在網絡上聊天,田某準備在富源開農家樂,邀請張某一起加入,後張某經過實地考察後同意和田某經營。但要求田某給付5000元,田某要求張某要像夫妻一樣過日子,於是,田某先給付了1000元,後張某又打電話要求田某給付20000元,田某到信用社取10000元給了張某,張某收到錢後寫了一張收條給田某,並約定在一起過日子,三個月辦理結婚證,如有一方違約,加倍懲罰一萬元的違約金。此後,張某回到孃家,田某一直聯繫不上張某,於是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彩禮11000元。

【以案說法】曲靖一已婚女子與他人約定3個月內結婚,被發現後拒不退還彩禮,法院判決:返還!

張某辯稱,其已與湖南省衡陽市的劉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已生育兩個孩子,田某與其認識的時候知道此事,因與丈夫鬧矛盾才回到孃家居住。田某想非禮張某,張某提出要報警,後田某給了1000元了結,張某也未拿到田某的10000元,田某叫張某寫了收條,三個月內回湖南離完婚才再回來與田某結婚。

【以案說法】曲靖一已婚女子與他人約定3個月內結婚,被發現後拒不退還彩禮,法院判決:返還!

富源法院經審理查明:田某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張某孃家位於富源縣,田某曾多次到過張某孃家。田某已離異,帶著兩個孩子生活;張某已婚,生育兩個孩子,未離婚。田某與張某達成婚約,約定三個月內辦理結婚登記一起過日子,如有一方違約,則向對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同時,田某給付了張某11000元的婚約彩禮。雙方婚約時,田某知道張某已婚且生育有兩個孩子,但不清楚張某是否已離婚。張某曾和丈夫劉某某不睦鬧離婚,但雙方已和好,張某至今未離婚。因張某未離婚也不同意與田某履行婚約,故雙方婚約達成後未在一起同居生活,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法院裁決

審判機關認為,張某應當返還田某婚約彩禮11000元。

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田某基於對張某的信任,向張某交付了11000元的婚約彩禮,符合當地良善民風民俗;二是,田某給付婚約彩禮時,並不知道張某未離婚,屬於善意給付,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張某明知自己已婚未離異,隱瞞實情而與田某達成婚約,並借婚約向田某索要11000元的財物,張某的行為系法律所禁止的,亦不符合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及當地善良風俗,是法律道德所譴責的。若原、被告按婚約辦理結婚登記則構成犯罪。故張某不得借婚約向田某索要財物。

3、以案釋法

什麼情況下

女方應當返還男方彩禮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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