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結婚後妻子離家出走 丈夫索退彩禮獲支持

結婚半年後,妻子無故離家出走兩次,至今下落不明。丈夫無奈到法院起訴妻子及其父母,請求退賠全部彩禮。最終,平川區法院判處准許二人離婚,妻子及其父母退還丈夫部分彩禮。

原告關某某與被告曹某某系經人介紹認識,認識三個月後就結婚登記,同時原告付給被告彩禮91600元。半年後在二人和睦相處的情況下,被告突然離家出走,一週後通過孃家人勸導回家,待了半個月後再次出走,原告四處尋找無果後報案。期間,為穩定原告關某某情緒,被告曹某某父母退還原告1萬元彩禮。原告認為被告對其從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其與曹某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實亡,再沒有存續必要,且二人婚後只共同居住了半年,遂將被告曹某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某某、曹某某經人介紹認識,感情基礎本就薄弱,曹某某在結婚半年就離家出走,再無聯繫,導致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准予二人離婚。被告人曹某某共接收關某某給付的彩禮91600元,曹某某父母為其結婚陪嫁了部分物品,故本院酌定涉案彩禮按照60%比例予以返還,即返還54960元,扣除已返還的10000元,被告父母再返還彩禮4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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