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年離婚 10萬彩禮退不退? 法院成功調解:返還

結婚1年離婚 10萬彩禮退不退? 

法院成功調解:兩人離婚,返還彩禮1萬元


結婚1年離婚 10萬彩禮退不退? 法院成功調解:返還


  近年來,彩禮之風愈演愈烈,男方家庭因結婚往往花費巨大,而家庭也容易因彩禮問題產生矛盾,若婚姻因種種原因不能長久,“法庭見”也就難免發生。近日,武勝縣法院華封法庭庭前成功調解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


  原告彭某與被告趙某於2018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並戀愛,2019年2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雙方各自外出務工聚少離多,常常感受到性格不合無法進行良好溝通,再加上婚前雙方也並未彼此進行較多的瞭解,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今年3月,原告彭某向武勝縣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趙某返還彩禮共計10.9萬元。


  考慮到該起案件在農村有普遍性,案件的妥善處理對今後審理該類案件具有典型意義,承辦法官決定以調解為主。在主持雙方進行庭前調解時,雙方對解除婚姻關係均無異議,但對彩禮的返還金額爭執較大。原告彭某稱:“我們結婚時父母借錢向趙某家支付了10.9萬元彩禮,結婚3個月我們就開始分居生活,關係一直不好,現在也感受到兩人徹底無法再進行和好,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我們雙方婚後都沒有共同財產,我父親在我們婚後檢查出患有肝癌,因為父親一直是家裡的經濟支柱,現在患病後需要用錢,支付彩禮時的欠債也並未還清,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希望被告趙某能返還彩禮。”被告趙某表示,兩人婚後與彭某父母一起生活時會發生一些爭執,彭某作為丈夫、作為兒子從來都不會處理問題,她婚後變得越來越不開心。“雖然從2018年2月開始戀愛,但一直在是異地,對彭某的性格也並不是很瞭解,我們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我也願意離婚,但不同意10.9萬元彩禮的返還。彭某家並未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經濟困難。”


  承辦法官見狀,對雙方分別進行法理釋明,最終經過承辦法官1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庭前調解協議,原告彭某與被告趙某離婚,趙某向彭某返還彩禮1萬元。


法官釋法


  彩禮,即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以及第三人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就彩禮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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