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顧客買包子誤付14萬”事件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近日,在河南鄭州商都路十里鋪街交叉口的一家包子鋪中,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一名叫×洪偉的顧客在該包子鋪用餐後,通過支付寶一下轉了147258元,時間都過去一個多月了,×洪偉一直沒有現身。這家包子鋪的包子單個價格都在個位數,不可能出現一次消費達到十幾萬的情況。由於使用支付寶付款,輸入金額時肯定要一個數字一個數字輸入,10多萬就要點擊6次,顧客不可能就沒有察覺到輸入金額有誤。有可能顧客是將支付金額誤輸成密碼,因為密碼也剛好六位數。

從“顧客買包子誤付14萬”事件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從“顧客買包子誤付14萬”事件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從構成要件上看,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四個條件。第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第二,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第三,利益與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第四,受益人取得財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稱為“沒有法律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從“顧客買包子誤付14萬”事件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綜上,包子鋪老闆取得14萬多元人民幣顯然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老闆和×洪偉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老闆即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洪偉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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