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錢借出去後要注意什麼

借款時要注意寫好正確的借條,保留好相關的證據,防備借款糾紛的發生。但是寫完借條後出借人並不是可以撒手不管。出借人和借錢的人都要注意什麼?本文為您介紹。

把錢借出去後要注意什麼

一、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三、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並支付。

五、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六、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七、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八、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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