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不斷的「暴雷」,使我們越來越理性

P2P最早來於美國,卻盛於中國。2007年6月,“PP貸”在上海成立,成為中國第一家從事P2P業務的企業,自此標誌著我國P2P行業的誕生。之後,P2P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的迅猛發展,高峰期竟達5000多家。然而,自今年上半年以來,據悉已有700多家P2P平臺暴雷,涉及資金數千億,驚動了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1]。與此同時,伴隨滾滾“雷聲”的還有投資人的哀嚎聲,多年積攢的血汗錢恐將付諸東流。這時,投資人該怎麼辦?

P2P平臺不斷的“暴雷”,使我們越來越理性

P2P平臺的本質是什麼?

簡言之,P2P英文為peer to peer,即點對點網絡貸款,本質上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類型。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辦法》)[2]規定,P2P平臺提供的僅僅是信息服務,扮演的是中介服務角色,即促成借貸雙方直接在網絡平臺完成交易,以滿足借貸雙方的信貸和投資需求。而且,《網貸辦法》明確指出[3] ,P2P平臺並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4]。因此,P2P平臺在性質上屬於居間人,符合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5]的有關規定。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系借貸法律關係,而平臺與借貸雙方之間系居間關係,並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P2P平臺不斷的“暴雷”,使我們越來越理性

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P2P平臺剛在國內興起時,其業務初衷亦是成為一個借貸信息中介,適用居間法律關係。然而,從殘酷的現實狀況來看,大量的P2P平臺變相發展,走入“歧途”,出現了自融、資金池、虛構借款等各種違規形式,有的成為了事實上的“銀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這已經嚴重偏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並非真正意義上的P2P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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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頻頻“暴雷”為哪般?

此次P2P平臺集中“暴雷”,並非短期因素導致,而是多重因素長期積累所致,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平臺自身經營不規範,存在諸多違規行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間,由於監管長期缺失,P2P行業基本處於裸奔狀態。大量P2P平臺受利益驅動野蠻生長,“借舊還新”等違規操作層出不窮,這種帶有“欺詐”性質的業務模式本就難以為繼,甚至構成犯罪者亦不在少數,典型如“e租寶”案。而那些堅守做信息中介的平臺,則因其風控體系不健全,信用審核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借款人最終無力償還,從而發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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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建設體系缺失。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僅靠社會力量無法涵蓋足夠多的人群和數據,如阿里、騰訊等企業雖推出了各自的徵信系統,但均為“私家軍”,而這些企業之間還存在相互競爭,不具有公共產品性質,難以為整個P2P行業託底。

3、國家監管層面——政策和法律監管趨嚴 [6]。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辦法》)出臺,意味我國正式出臺網貸監管細則。緊接著,2017年更是密集出臺相關管理政策文件。進入到2018年,國家更是陸續出臺關於P2P備案等系列文件,進一步加強P2P行業准入門檻,核查相關資質。這些監管政策迫使大量不達標的P2P平臺加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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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次P2P平臺集中暴雷,亦與投資人缺乏風險意識有關,以及受目前宏觀經濟不景氣,中央大力“去槓桿”等因素影響,造成資金緊張,借款人逾期率上升,代償方無法覆蓋,平臺逾期只能暴露。

“暴雷”之後,責任誰來擔?

有些投資人認為,P2P平臺即為借款人。平臺需承擔還款責任。相反,有些借款人認為,P2P平臺則為出借人,一旦平臺跑路,則意味著不用再還錢。於是,有的借款人甚至期待P2P平臺馬上倒閉,便以為自己可以“金蟬脫殼”。實際上,這兩種說法並不完全正確。

P2P平臺不斷的“暴雷”,使我們越來越理性

第一,借款人的責任。中國人有句老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民間借貸等相關法律法規,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亦應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該借款為夫妻一方所借,但實際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義務償還借款。

第二,P2P平臺的責任。《網貸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因此,如果P2P平臺嚴格依據《網貸辦法》從事相關業務,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則無需承擔還款違約責任。但是,如果該平臺變相提供其他信用中介服務,起到銀行作用,甚至涉嫌犯罪,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投資人本人的責任。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很多投資人由於貪慾過重,衝動之下,為高收益而“放手一搏”,卻忽視了平臺之下隨時隱藏著的“定時炸彈”。因此,此類投資人亦有一定責任。

除此之外,依據《網貸辦法》第三十九條[7]的規定,如果地方金融機構因監管不力致使P2P平臺出現問題,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不過,這裡的責任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地方金融機構並不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但亦應有所反思。

P2P平臺不斷的“暴雷”,使我們越來越理性

最後,通過這次P2P平臺大規模的“暴雷”事件,讓我們投資者深刻的認識到,還是正規的渠道,資金存放才可以安全。不再把高利率放在“第一位”。

期贏家

羅賓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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