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玉林市博白縣水鳴鎮新和村一工廠從廢柴油等原材料中提煉瀝青,直接排放廢氣和殘渣殘液,導致環境汙染。事後,非法辦廠的兩名主犯獲刑。
近日,負責從外地運輸廢柴油的油罐車司機李某樞二審過堂。由於案發地在水鳴鎮,玉林市中院將庭審現場搬到了水鳴鎮政府會堂。
案情:他從外地運廢柴油到博白工廠提煉瀝青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間,馮某偉、馮某富(均已判刑)協助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的柯金某(另案處理)在博白縣水鳴鎮新和村垃圾場旁非法辦廠。
受柯金某僱請,李某樞駕駛油罐車從外地運輸廢柴油等原材料到該廠,由柯金某安排工人用火烤的方式提煉瀝青。該廠在生產瀝青的過程中未作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廢氣和殘渣殘液,從而導致環境汙染。
經勘查,現場遺留黑色廢物的體積約1107立方米(摺合1551.59噸),經檢測,該遺留黑色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2017年11月,李某樞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刑事拘留。今年4月,博白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樞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李某樞不服,上訴至玉林市中院。
現場:“我後悔現在才有環保意識”
7月17日上午9時許,平頭、微胖、身穿藍色T恤的李某樞到庭。現年38歲的他在事發前是一名司機,廣東省信宜市人。
李某樞在庭上稱,他負責駕駛油罐車運廢柴油到博白,一個月來回兩三趟,廢柴油是從廣州運來的,一開始他不知道是用來提煉瀝青,後來過了半個月左右才知道。
至於當時工廠提煉瀝青的情況,他回憶說:“工廠周圍空氣味道大了些,但在場工人沒戴口罩。”
李某樞當日庭審認罪,不過他認為一審法院對他量刑過重。李某樞的辯護人也提出,李某樞僅負責運輸廢舊柴油,是受僱於他人從事本案運輸工作,是從犯,且歸案後坦白認罪,犯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沒有事實依據,建議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並對李某樞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審理後,法庭當庭宣判,駁回李某樞的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後,經法院允許,記者採訪了李某樞。他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後悔現在才有環保意識。”
最後,李某樞還是認為,法院對他量刑過重,不過他表示:“我的行為確實觸犯了法律。”
原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庭審結束後,主辦法官現場上了一堂法制宣傳課,給旁聽人員講授了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
主辦法官指出,我國《刑法》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打擊環境汙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出司法解釋——2017年1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及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李某樞案的現場遺留危險廢物摺合為1551.59噸,所以認定李某樞犯環境汙染罪‘後果特別嚴重’。不過,李某樞是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等,法院對其減輕處罰。”辦案法官以案說法。
此次庭審,是玉林市中院聯合兩級檢察院、兩級環境保護局以及博白縣政法委開展的“庭審進社區法律護環境”活動,旨在發揮人民法院在環境保護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保持對環境汙染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時,藉助案件公開審判平臺宣傳環保法律知識,加強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
(供稿:玉林市司法局 陳梅、勞文靜、李宏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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