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748期」公益訴訟人全部訴訟請求已實現 廣西首例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总第748期」公益诉讼人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 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总第748期」公益诉讼人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 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書)

「总第748期」公益诉讼人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 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6月26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訴訟裁定書。公益訴訟起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為由向法院提起撤訴申請,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撤訴。至此,廣西首例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圓滿結案。

現在,我們順著時間線來回顧這個案件的經過吧。

2016年3月

東莞市某服務中心與並未取得清理、運輸、處理垃圾等相關資質的東莞市某保潔公司簽訂生活垃圾無害化有償處理協議,由該公司負責清運處理垃圾中轉站垃圾。

2016年4月

東莞市某保潔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全將垃圾無害化處理業務轉包給吳某坤。隨後吳某坤又將清運、無害化處理垃圾的工作轉包給吳某明。

2016年8月初

吳某明聯繫唐世孟,將垃圾轉交給唐世孟運輸和處理。

2016年8月24日至9月3日15時

唐世孟僱請唐世標、黃俊文、唐某昇、劉某良等人駕駛貨船運輸約400噸垃圾從廣東省廈崗村某碼頭出發,途經廣東省南沙市、高明市、肇慶市、廣西梧州市等地,於2016年9月3日15時許到達廣西藤縣藤州鎮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

2016年9月3日21時

唐世孟指使唐世標將船駕駛至藤縣縣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並吩咐黃俊文利用鉤機將船上的垃圾往江裡傾倒,傾倒的垃圾約100噸。後經群眾發現並舉報,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當場將此五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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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傾倒現場)

2016年9月3日23時至9月4日12時

藤縣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停止取水,截至恢復取水時,藤縣縣城全城停水達13個小時。

2017年5月12日

梧州市藤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422刑初54號刑事判決,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8萬元至6萬元不等,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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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從左往右)領刑受罰)

2018年2月9日

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覆及相關法律規定,正式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東莞市某服務中心、東莞市某保潔公司、潘某全、吳某坤、吳某明、唐世孟等多名被告連帶承擔因非法轉運、傾倒垃圾造成的損害賠償及訴訟費用等,並在國家級、自治區級、梧州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決定立案審理該起公益訴訟案。梧州中院受理本案後,依法對案件受理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和藤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5日

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組成七人合議庭就廣西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和調解。本次審理首先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各方當事人對各方訴訟參與人全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分別就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其後,合議庭還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庭前證據交換,各方被告均認識到向河道非法傾倒垃圾對水體環境汙染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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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2018年6月7日

東莞市某服務中心根據公益訴訟人梧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交來賠償款、訴訟支出費用等款項共計2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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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

公益訴訟人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為由,向梧州中院申請撤回起訴。

2018年6月26日

梧州中院出具(2018)桂04民初12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准許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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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法院新媒體團隊製作

文字:朱卓慧 羅豪

審核:蕭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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