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操作環節常見法律風險與防範


編者按:股權轉讓作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實踐中涉及的盡職調查、股東會表決、優先購買權保障、簽訂合同等操作環節,無一不存在著法律風險。本文以統計數據為支撐,為我們揭示了一些常見問題,並提出了一定的解決方法。

一、股權轉讓糾紛概況

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東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股權包括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合夥企業的股權。本文講述的股權轉讓只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自己所持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並非只要受讓方和轉讓方達成一致協議如此簡單的,其中操作環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較繁多、較繁雜。如不注意,股權轉讓操作環節中容易出現相關的法律問題,往往後患無窮。

圖一:2012年至2017年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數量(件)

股權轉讓操作環節常見法律風險與防範

數據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

由上圖可以看出,自2012年至2017年,涉及股權轉讓糾紛的案件數量一直持續上升。與現階段經濟投融資及資源整合的的活躍度有關。

二、股權轉讓基本操作環節及常見法律風險

(一)對目標公司開展財務和法律狀況的調查

受讓人受讓目標公司的股東的股權的,受讓人有必要對目標公司進行財務及法律狀況的調查。應當查清的項目有: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股權結構;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情況;所受讓股權是否存在被凍結或被質押提供擔保的情形;轉讓人的認繳出資是否實繳到位;轉讓人目前是否有涉訴案件、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及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轉讓人是否存在欠繳稅款的情形等等。根據情況必要的可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及受讓的股權進行審計、評估工作。除此之外,受讓人還需查明目標公司公司章程的內容,重點關注章程中有關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約束性規定。通過上述財務、法律狀況的查明後,轉讓方與受讓方參考盡職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綜合進行談判,可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附件。為防止在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合同之前發生雙方最終締結合同目的的流產的情形,雙方可預先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針對本次股權轉讓進行的前期談判和磋商簽訂附條件合同。合同中對基本條款要進行約定明確,同時附生效條件約定,即有關轉讓方就雙方約定的轉讓股權事宜須提請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如表決通過同意對受讓人進行轉讓,則該協議生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按照該協議履行並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合同》。如有發生上述假設情形,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締約過失的違約責任和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使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二)履行股東會表決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權轉讓會涉及到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權轉讓必須要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法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不能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認購權。不按照上述規定程序要求進行的,會導致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為可撤銷。當然,第三方對受讓股權已經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

(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1、有關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之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在轉讓方同受讓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後,雙方簽訂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糾紛中,當事人針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提起的訴訟較多。包括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該類訴請確認合同無效或請求撤銷合同的事實與理由是合同的簽訂違反了相關法律有關實體、程序的規定。如: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的;未履行法定的股東會表決程序的;受脅迫、欺詐、重大誤解的情形下所簽訂的合同等。該類案件數量自2012年至2017年逐年有所上升,但在同年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的佔比有所下降且趨緩。參見下圖二。

圖二:2012年至2017年股權轉讓訴訟案件主張協議效力案件的數量統計(件) 及佔比(%)

股權轉讓操作環節常見法律風險與防範

數據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

股權轉讓操作環節常見法律風險與防範

數據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

2、股權轉讓合同條款的設置與操作中的常見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協議中應注重有關股權轉讓價款、股款支付、工商變更登記、稅費承擔、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項條款的約定。合同約定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約定條款必須明確、具體。

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可以由轉讓方和受讓方進行協商估價。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的價格按照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淨資產價值確定股價。因以公允價值進行轉讓,對轉讓方和受讓方既體現公平合理,又能避免相關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而引起相關稅收風險。

股權價款的支付及工商登記的變更問題在轉讓合同中也屬於非常重要的條款,尤其注意對時間節點的約定一定要明確、具體。因為約定明確的時間節點有利於督促合同當事人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則可按照合同有關解除條款、違約責任條款行使合同權利。另外,根據權責發生制,履行付款的時間節點與履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有關。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明確給付對價的時間。股權轉讓產生稅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方,受讓方負責代扣代繳。印花稅由合同雙方按照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承擔。另外,關於稅款的申報與繳納方式有:先履行納稅義務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股權變更登記與納稅申報同時進行。雙方可在合同條款中協議採用其中的一種方式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

(三)辦理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變更

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的變更涉及到股權轉讓對內、對外的效力。出於保護轉讓方和受讓方權益的目的,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信息登記。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全面,則會導致違約方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有其他損害的還須承擔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圖三:2012年至2017年 由股權轉讓糾紛中由股權變更問題引發的訴訟類案件數量統計(件)

股權轉讓操作環節常見法律風險與防範

數據來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

圖三為自2012年至2017年(縱軸自下而上方向)在股權轉讓糾紛中由股權變更問題引發的訴訟類案件數量統計。可以看出,因該類是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糾紛的數量呈上升趨勢,數量自400件達到3545件。

發生因變更行為導致糾紛發生的,守約方可按照合同約定向違約方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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