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權≠股權

分紅權≠股權

以為和老闆簽了股權激勵協議就成了公司股東,到頭來卻是一場空!

今天給大家講一個悲催員工的故事。

簽訂《股權激勵方案》

主人公小肖在2011年6月16日與上海市相互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互廣告公司”)的股東李A簽訂了一份《上海市相互廣告有限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以下簡稱“股權激勵方案”)。

李A享有相互廣告公司90%的股權,剩餘10%的股權是另一股東賈B享有的。

《股權激勵方案》上載明:

1.激勵人員可享有2011年至2012年兩個會計年度內5%公司股權對應的分紅權。根據兩個會計年度內獲得的股權紅利總額來認購公司5%的股權,紅利總額大於所認購股權價格的,多出紅利退還激勵人員,反之,激勵人員出資補足。

2.激勵人員可自主決定是否將個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所獲得的股權紅利用於認購公司股權,如決定不認購公司股權的,則將股權紅利退還給激勵人員。

3.激勵人員完成對公司股權的認購後,正式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

分紅權≠股權

離開公司我也要拿到分紅

2013年3月14日,小肖與相互廣告公司在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由相互廣告公司支付小肖稅後合計30,926元,同時小肖放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正式解除,再無其他勞動爭議。

雖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小肖認為其與股東李A簽訂了《股權激勵方案》,因此雖然離了職,但他還是能拿到公司股權的分紅。於是在2014年3月12日,小肖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相互廣告公司支付自《股權激勵方案》簽訂以來其應得的分紅及利息,即2011年至2013年5%的股權對應的分紅及未分紅產生的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股權激勵方案》僅有李A的簽字,但李A是作為相互廣告公司創始人股東參與方案簽署的,他並沒有以公司名義參與。同時方案沒有相互廣告公司的蓋章。因此,《股權激勵方案》對相互廣告公司不具有約束力,此方案約束的是股東李A對股權及股權紅利的處置行為,而不是公司的行為。最終,法院以小肖訴求之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訴求。

分紅權≠股權

明律師點評

簽訂股權激勵方案並不當然取得公司股權

即便股權激勵方案合法有效且對相互廣告公司具有約束力,分紅權系股東的專屬權利,並無證據證明小肖已取得相互廣告公司的股東資格,《股權激勵方案》中也已明確小肖可以選擇認購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或者選擇分紅,小肖既訴求2011年度之公司分紅,則其也放棄了認購公司股權、成為股東之資格。

主張公司分紅,首先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在補虧,繳足法定公積金後還有紅利可分,其次需經董事會提議,得到股東會審議批准。小肖僅憑一紙股權激勵方案,對上述分紅要件均無證據證明,單憑這一點,其訴求就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肖可向李A主張權利

股權激勵方案系小肖和李A的真實意思表示,小肖可依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向李A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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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權君,我們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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