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爲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cdh123


我想,只有職場小白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吧。用腳趾頭想一想,也知道這裡面的貓膩。說白了就是一個字:錢!也就是說,老闆為了省下辭退員工而必須支付的離職補償金。

職場老司機都知道,同樣是離職,員工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可是大不一樣。主動辭職的話,公司不用支付一分錢的離職補償,甚至可以向員工追償公司損失。而公司辭退員工,就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予以支付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離職補償一般是n+1,即工作年限數的月工資再加一個月工資。如果在公司工作八年,月薪5000元,離職補償為5000*8+5000=45000元。在視財如命的私企老闆眼裡,這可不是一筆小錢。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逼迫員工主動辭職。

我就經歷過一次“被主動辭職”。幾年前,我在一個私企,因為工作關係跟老闆鬧僵了。老闆讓人事部長和財務部長一同找我,讓我寫辭職報告。我心知肚明,對兩位同事說:“你們轉告老闆,讓我主動辭職,不就是想剋扣我的離職補償金嘛。那都是小錢,誰也不指望那麼幾萬塊錢過日子。”於是,我果斷寫了辭職報告。現在回想起來,沒必要跟那些私人老闆玩瀟灑講情懷。因為他們眼裡只有錢!

如果公司讓你主動辭職,千萬不可上當,必須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公司奉獻多年,該自己拿的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公司威逼,就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這招挺管用的。只要你申請仲裁,一般情況下,會有人管,因為不管不行啊。原因你懂得。

如果真沒人管怎麼辦?既然企業不講規則,那就給老闆來點狠的。比如,企業經營中的一些貓膩。如果企業不給補償,該舉報就舉報。這一招挺靈的。還是我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我離開後沒多久,企業因為搬遷,很多員工需要離職。在離職補償上,企業和員工頂起牛來。後來職工收集了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證據,公司乖乖的滿足了員工的要求。



管理那點事


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一些公司明明要開除職工,但是卻要職工填寫主動辭職申請表。這是為什麼呢?

大家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簽字,否則會造成自己的大量勞動保障權益損失。

首先,用人單位開除試用期職工,要告知職工理由,比如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等等。不告知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可以。

第二,如果過了試用期。不勝任工作,違反規章制度,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主要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或者,第40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按照第40條規定,職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都是需要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接解除情形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必須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故意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額度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標準是應發工資,而且是前12個月的月度平均應發工資。

如果我們主動簽署離職申請,除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損失外,我們還會損失失業金。

失業金如果是職工主動離職,也是不符合申領條件的。

所以,職工千萬不要主動簽署離職申請。即使被單位開除,我們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暖心人社


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呢?

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所以單位不開除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怕賠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假如離職的是高管,那麼每個月工資一萬,工作六年。那麼單位就需要支付6萬元的經濟補償金,作為單位如果能夠想到其他讓員工主動辭職的辦法,肯定是不願意支付這筆錢的。畢竟員工主動離職,如果單位並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自己有過親身經歷,當時自己在單位離職以後想去領取失業金,但是單位卻不給辦理,一方面是自己是主動離職的。另一方面單位的人事也透露,如果單位有員工領取了失業金,會影響單位的裁員率,導致單位不能申請社保局的穩崗補貼。


在重慶地區,如果企業可以單位按照規定參保了失業保險的,上年度未裁員或者裁員率低於重慶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就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補貼的標準是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所以一般公司都是不會主動辭退員工的,並且如果招入新人單位需要重新花時間和精力培訓,也是一筆成本。


嘮嗑職場


這個問題很簡單,因為公司隨便開除員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而員工主動辭職最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因此,出於經濟成本考慮,公司自然會想辦法讓員工主動辭職。

我以前在公司做法務的時候,公司讓我擬定一個勞動合同,和總經理商討具體條款的時候,我提到如今勞動法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如果隨便開除他們,他們一旦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就要支付金額不低的經濟賠償金。總經理聽後一笑置之,說公司要隨便開除哪個員工還不簡單?直接給他穿小鞋逼他主動辭職,比如讓他天天掃廁所,看他能堅持幾天。

嚴格說來,總經理的辦法並不可行,因為隨意給員工攤派崗位以外的任務或者隨意調動員工崗位都是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想要收拾打工仔簡直易如反掌。

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權,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如果不滿意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甚至都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降低裁員成本,慣用伎倆就是想盡一切辦法逼著員工自己辭職。


冰焰


實踐中,此類情況確實很普遍,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採取措施讓員工主動離職,此類情況下企業無需支持任何經濟補償,並且還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後續的法律訴訟風險。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不能隨便開除員工; 如果公司要主動開除員工,又不希望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如何證明員工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很大的難題。即使員工消極怠工,即使員工無法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即使員工行為不當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但若是論證起來並非易事。所以,有些時候,就不得不與員工溝通,讓員工主動離職,避免經濟補償以及法律風險。

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個兩難的選擇: 一個員工表現很差,工作能力有限,若是不開除,影響團隊績效及團隊管理;若是主動給予經濟補償金,以解除勞動合同,又擔心形成不好的示範效應,增大團隊管理難度以及公司後續管理成本。

另外一種情況是,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為了避免後續法律風險及未知的勞動糾紛,還是要求員工提交一份主動離職申請。因為實踐中,有些非理性的員工,在領取經濟補償之後又反悔,再提出更多不同訴求,變本加厲……作為企業來說,或者作為人力資源從業人員不得不防啊。

就目前的就業形勢看,絕大多數勞動者仍處於弱勢地位,不得不想法設法保障勞動者權益; 但是實踐中無法排除個別人鑽法律空子,利用虛假病假、消極怠工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而作為企業有時也力不從心,難以處理。


人力資源沉思錄


呵呵,公司想開除,卻人你主動辭職,目的很簡單,就是減少法律風險,對你不賠償而已

如果公司直接開除你,你可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這樣公司就會賠償你很多錢,一般是N+1或N+2等等。如果碰到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沒有足額繳納社保,只有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或足額繳納社保的話,公司除了高額罰款外,還要對你培訓很多錢。

所以,公司不會直接開除你,而是想辦法讓你主動離職,這樣才不會對你進行賠償。

老王建議,如果公司想讓你主動離職,你最好不要主動離職,而是收集證據,比如公司讓你主動離職的錄音證明、公司花名冊、工資條等等,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

天津一家公司招聘一位博士員工,老闆不懂法律,就來硬的,直接宣佈員工離職。最後該員工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公司官司輸了,賠償該員工27萬多元。

上次在北京,老王和一位專門打勞動關係的律師聊天,他說,如果該公司提前找律師諮詢,不會賠償這麼多,最多8萬多就可以了。

該律師透露,可以找證據來證明該員工不遵守公司制度等等。這樣,在勞動仲裁時,就會佔據有利位置,減少賠償。

說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公司在勞動合同上規定早上8:00上班,中午12:00下班;下午1:30上班,下午6:30下班。而公司又不要去員工打卡。這樣的目的就是給員工挖坑,讓員工往坑裡面跳……

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一定要小心,近可能按照公司制度進行,或者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證據。不然,吃虧的一定是員工。


獵頭老王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意思表示自由、真實、合法的情況之下,對勞動權力義務關係協商一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雙方權利義務,如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被解除,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大於等於原合同待遇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用人單位以小於原合同待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

用人單位辭退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被開除。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反之,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法定依據為勞動者構成違法犯罪,或被處以刑罰。存在此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予以辭退,且無需支付賠償。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對勞動者生效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辭退,反之,用人單位則構成違法辭退,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三、勞動者主動辭職

(1)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並導致勞動者因此而辭職,用人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勞動者辭職是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是用人單位的非法定過錯原因所致,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補償。這也是多數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的因果所在。

綜上,實踐中明明是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卻想盡辦法要求員工自己離職,是因為員工自己離職公司就不用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賠償或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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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說法


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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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頂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自動辭職的,因自身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是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正當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賠償補償金。

所以公司狡猾狡猾地,想方設法讓你們自己辭職😂。

勞動者平時要多留意,學會保留證據,像工資條啦、工作牌啦、工作中的照片啦、簽到表什麼的都留著,以備不時之需。


勞動保障學習


主動請辭,公司就不用付賠償金了。因為法律規定,公司要辭退員工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提前通知員工,還有支付一筆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好像是根據你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你工作的時間長,這筆賠償金的數額會不小的。

所以懂法律的老闆辭退人時會掂量掂量,如果賠償金太多,就想辦法讓員工自己主動請辭,這樣就省錢了,辦法當然有,給你降職啦,降薪啦、調崗啦,總之讓你難受,自覺無趣幹不下去,自己拎包走人。

但也有老闆豪爽不在乎,我聽說附近公司的老闆對一個老員工不滿,想辭退了他,這個老員工還有2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公司服務了十多年,老闆還是直接開了他,那個員工因為工作年限長得了一大筆的賠償金,而且2年後就能在社保領工資,這等於提前退休過上了衣食無憂的生活,相當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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