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論「空姐遇害案」:也說滴滴公司的「契約精神」

前日上午,鄭州警方證實,殺害滴滴順風車乘客李明珠的嫌疑人劉振華已經死亡。

那麼,問題來了,乘客李明珠的家屬應該如何追責呢?

很顯然,就算嫌疑犯劉振華沒死,負債累累的他也無法進行民事賠償。

那我們“順藤摸瓜”,看看在這事件中,到底有哪些法律關係。

首先,滴滴公司跟劉振華是勞動關係,跟乘客是承運關係。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根據“契約精神”,劉振華有義務將李明珠安全地送達,在這個過程中,滴滴平臺具有連帶責任。

就像社會上很多貨車掛靠了一個運輸公司,那個公司就不能在貨車出事後,裝聾作啞,作甩手掌櫃。

如果專車司機傷害乘客,乘客有權要求公司就民事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論“空姐遇害案”:也說滴滴公司的“契約精神”

我認為:

第一,也許有人說“一人做事一人當”,受害者的家屬只能追究劉振華的責任,與劉父無關。但是也不盡然,雖然劉振華已經死亡,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劉振華的家屬需要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對受害者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但在本案中,劉父代替劉振華認證是事實,所以,劉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兩碼事;

第二,滴滴公司作為服務平臺,沒有嚴格審核司機個人信息,又未能督促司機或代替乘客購買臨時意外傷害或者死亡保險,未能建立乘客遇險時的應急措施。一句話,滴滴公司有責任,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退一萬步來說,契約精神也是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更是為法治的基石。現在,某個西方國家出爾反爾,想撕毀什麼協定、條約,張口就來,也是沒有契約精神(不敢涉政,點到即止)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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