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罹患「抑鬱症」,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有人說,人生總是會有抑鬱的時刻,它就像一條黑狗一般吞噬著我們的靈魂,撕咬著我們的肉體。每當黑狗走近你,你的世界就是一片昏暗,看不到希望,精神恍惚,你知道只有打敗這隻黑狗你才能重見光明,只有走出這抑鬱的陰霾你才能享受到生活的樂趣,打敗它才是你的出路。

如果這條抑鬱的黑狗不幸跟上了企業員工,並無情地撕咬他,用人單位又該如何處理相關的勞動關係問題呢?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面臨著來自家庭、工作等多方面的壓力,因此很多人存在著持久的心境低落、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抑鬱症。

調查顯示,中國抑鬱症患者達9000萬,每年20萬人因抑鬱自殺。

罹患抑鬱症的職工,同樣受到被譽為“勞權衛士”的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如《就業促進法》明確:“公平就業,反就業歧視”,體現了國家對於反就業歧視的重視。

關注一

罹患抑鬱症員工同樣享受法定的病假待遇

範麗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了範麗所有請求。範麗不服,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恢復勞動合同關係。最後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恢復雙方勞動合同關係。

【法律解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

本案中,在範麗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範麗在肯德基工作期間患病,並連續休病假,當時尚處於醫療期內,故不同意肯德基終止勞動合同。因肯德基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範麗訴訟主張,故法院對肯德基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不把罹患抑鬱症的職工當作病人處理,對於他們依法開具的病假證明不予承認,對於他們的病假申請百般刁難。其實這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注二

罹患抑鬱症員工可以直接延長醫療期嗎?

郭偉認為隨著該疾病發展,於2011年3月30日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應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而移動公司認為郭偉所患疾病並非法律規定的“三種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應按一般疾病規定享受醫療期。

後經法院釋明,郭偉明確拒絕對其罹患疾病是否屬於“精神病”進行司法鑑定,故法院對郭偉關於其應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的主張,不予採信。在此情形下,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係於2012年6月21日終止。此案經過勞動仲裁和一審,最後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終字第01224號判決,並非當然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解讀】郭偉在勞動合同到期時處於醫療期中,移動公司應順延雙方的勞動合同至醫療期滿。至於郭偉的醫療期期限,移動公司主張因郭偉在其公司工作時間8年,故應享有6個月,該主張符合勞部發(1994)479號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0年7月31日到期,應順延6個月醫療期,截至2011年1月31日醫療期滿。而郭偉認為其曾於6個月期滿後多次向移動公司申請延長醫療期,但移動公司未明確表示同意延長。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經過延長後的醫療期一般不少於24個月。

郭偉是否可以不經過勞動能力鑑定而直接延長醫療期至24個月,一個關鍵因素是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處於抑鬱狀態的職工是否算是精神病?其實心理或精神障礙不等於精神病,還需結合本人病情做出綜合診斷,在未確診前很難說抑鬱症患者就屬於精神病。從醫學上講,抑鬱症與精神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如精神病患者常有一些幻覺、妄想(如被害妄想)等病態體驗,但對自己這種異常表現不能察覺,認為自己精神正常,沒有病。

在一些司法實踐中,在病情存疑的情形下,法院有權要求員工進行司法鑑定,鑑定該病是否屬於精神類疾病,以司法鑑定的結果作為判斷員工是否有權享受24個月醫療期的判斷依據。如果員工拒絕進行鑑定,則推定員工不能享受該類醫療期,而只能享受正常的依照工齡計算所得的醫療期。

另需注意各地的不同執行口徑。就上海來說,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也就是說,醫療期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而不是根據病情確定,但對於被鑑定為完全喪勞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即不管患有何種疾病,只有符合該條件,才能延長醫療期。

關注三

罹患產後抑鬱症女職工有權享受哺乳假

【案情回放】2008年9月1日,趙潔進入思愛普(北京)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3月21日,趙潔生育一女,自該日至2012年6月20日,趙潔休產假。

2012年6月20日、25日,趙潔分別以電子郵件形式分別向公司申請哺乳假,公司回覆被告,不批准被告的哺乳假的申請,並要求提供有關醫療機構的病情診斷證明及建議。2012年8月17日,趙潔向公司郵寄了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2012年8月9日出具的《診療意見書》,該意見書記載:趙潔被診斷為產後抑鬱症。2012年8月20日,公司以趙潔申請產假沒有提交《再生育子女證明》、延遲提交病假證明導致公司無法及時完成病假審批手續、申請哺乳假不符合規定等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2012年10月17日,趙潔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上訴靜安區人民法院。靜安區人民法院(2013)靜民一(民)初字第2088號判決書判決:思愛普(北京)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趙潔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2年8月21日起恢復。

【法律解讀】本案爭議焦點在於:2012年6月21日至8月20日期間被告是否可以享有哺乳假。對此,根據上海的地方性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另外,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為期6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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