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製藥替代原研藥,勢在必行!

隨著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推進,仿製藥已經成為業界和媒體關注的焦點。何為仿製藥?仿製藥又稱通用名藥或非專利藥,指已失去相關專利保護、其他藥品生產商可註冊生產的藥品。美國FDA明確規定仿製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和被仿製藥品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其中非活性成分可以不同;適應證、劑型、規格和給藥途徑與被仿製藥品一致;與被仿製藥品生物學等效;和被仿製藥質量符合相同的要求;生產的GMP標準和被仿製產品同樣嚴格。

2015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我國仿製藥的定義由“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提出將全面推進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我國迎來仿製藥質量全面提升的契機。CFDA數據顯示,現有近10.7萬個化學藥品批文中95%以上是仿製藥,我國是名副其實的仿製藥大國。

專利藥是指在全球最先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保護的藥品,一般有20年的保護期,專利保護期內其他企業不得仿製。

原研藥一般指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品牌藥,為我國獨創藥品類別。國家發改委對原研藥的定義:化合物專利過期(包括行政保護期結束)的專利藥品和同類藥品(未能申請中國專利保護,但在國內首次上市的藥品)共同構成原研類藥品,這就已經潛在覆蓋了部分仿製藥,我國市場上的原研藥主要集中在外資企業。

仿製藥替代原研藥,勢在必行!

一、仿製藥替代原研藥(專利過期藥)是國際慣例

隨著新藥研發難度的不斷加大,研發投入的逐年攀升,新藥研發的風險也越來越高,使得專利藥的價格水漲船高。在全球老齡化趨勢日益嚴峻的背景下,沉重的醫療費用支出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面臨的主要難題之一。通過仿製藥對專利藥過期藥的臨床替代,可以有效緩解過快增長的醫療衛生費用,有效降低患者的用藥負擔,推動仿製藥產業的發展。

近些年來,各國政府都在嘗試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和設定目標,推進仿製藥的使用。歐美等發達國家極力推廣使用仿製藥有其基本的前提,即基於對仿製藥臨床療效、質量以及安全性的保障與自信。他們有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和註冊審評技術指標與程序,同時要求醫生開通用名處方,由藥師給患者調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仿製藥已經成為臨床的首選用藥。

專利藥尤其是重磅藥物的核心專利到期後,大量藥企就會爭相仿製,搶奪市場份額。有研究顯示,在仿製藥大量上市後的6個月時間裡,價格通常會降到專利藥的20%左右,而專利藥的銷售額會下降70%,這種現象被形象地稱為“專利懸崖”。一些製藥企業在其專利藥過期後,迫於價格下跌和市場份額萎縮索性就放棄了生產,發達國家“專利懸崖”效應為仿製藥的發展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1. 美國:“藥物替代法”奠定了仿製藥發展的法律基礎

1984年美國政府頒佈《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案》(Hatch-Waxman Act),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通過加快仿製藥上市,鼓勵藥品的價格競爭,並通過延長藥品專利期來彌補由於藥品研發失去的有效專利時間。該法案極大地簡化了仿製藥的審批程序,有效縮短了仿製藥的上市時間。該法案規定“專利無效或者批准正在申請藥物不會侵犯專利”的情況下,第一個仿製申請者將擁有180天的市場獨佔期,FDA不再批准相同的ANDA,首仿藥可以以新藥約50%-80%的價格銷售,並搶佔市場份額,其他仿製藥只有在獨佔期過後才能上市,其目的在於補償仿製藥公司在專利訴訟中所耗費的資金,激勵仿製藥向專利藥提起挑戰,從而加速仿製藥上市,降低醫療體系費用。美國政府2010年預算表明,政府致力於減少專利藥公司向仿製藥公司提供的用以推遲仿製藥的“反向支付”,保持原研藥和仿製藥的差價, 以推動仿製藥的發展。

上世紀90年代末期,美國本土的大型製藥公司紛紛利用Hatch-Waxman Act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極力對抗仿製藥的挑戰。2003年底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Medicare Modernization法案,對Hatch-Waxman Act的部分細節做了修改,在保持了鼓勵仿製藥與品牌藥品行業相競爭精神的基礎上,對專利藥企業阻礙仿製藥對其專利進行挑戰的行為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如專利藥企業對每個產品只能提出一次30個月的延長期申請等。

近期美國FDA公佈了一份包括36家制藥公司名單,這些公司可能都在採取行動阻止仿製藥企業獲取相關的參比製劑,試圖推遲仿製藥企業產品上市所帶來的競爭壓力。FDA公佈這些信息意在公開對專利藥企業的一些“博弈策略”進行批評。諾華、輝瑞、瓦蘭特等知名企業都被列入到這份名單中,這是政府為降低處方藥價格而推出的又一新舉措。美國政府在仿製藥和專利藥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規,很好地平衡了專利藥與仿製藥公司間的利益,推動了美國專利藥和仿製藥的並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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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盟國家:以法規政策助推仿製藥的使用

歐盟許多發達國家實行高稅收高福利制度,由於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老齡化問題亦日趨嚴重,高昂的公共養老金和醫療費用支出讓一些國家政府揹負著沉重的公共財政負擔。為減少醫療費用支出,一些國家紛紛出臺政策加大對仿製藥的支持力度,採取措施刺激仿製藥市場的發展。

如英國和德國,因其政府手中握有醫療費用報銷的話語權,普遍以法律強制手段增加仿製藥的使用比例。類似於美國的《Hatch-Waxman法案》,歐洲國家在新藥品法中加入“Bolar條款”,並引入“藥房替代”的概念。歐洲仿製藥協會估算,仿製藥每年為歐盟節省大約300億歐元的醫療開支,按藥品數量計算,一半以上的歐洲市場已被仿製藥佔據。

英國2005年將常用處方仿製藥歸類為“M類”,以確保促進價格競爭。2010年英國衛生部對在初級醫療保健領域提高仿製藥使用率徵求意見,意欲將仿製藥處方率從83%提高到88%,期望每年節省大約4900萬英鎊開支。德國2006年推出“醫療經濟最優化”法案,旨在通過鼓勵使用仿製藥來降低處方藥的整體價格,2007年通過立法以鼓勵大眾健康保險領域的競爭。希臘也於2011年引入藥品支出遏制措施,提出加強對仿製藥的使用率。2008年後,歐債危機下歐洲各國財政緊縮,部分國家通過大幅提高仿製藥的使用比例,從而降低醫療財政支出。法國、葡萄牙、匈牙利和西班牙等國便是使用這一手段的典型國家,這4個國家2013年仿製藥市場佔有率較2008年有明顯上升,仿製藥佔有率均已超過了30%,並且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長。

3、日本:仿製藥替代在轉變用藥觀念和政策推動下踐行

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由於歷史的原因及民眾消費習慣使然,日本仿製藥的使用比例曾經一直處於較低水平。作為降低藥費支出進而控制醫療衛生總費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日本政府在仿製藥的安全性監管、處方設計和報銷方式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並設定了2017年之前將仿製藥的處方量佔比提升到70%的目標。2005年仿製藥僅佔日本醫藥市場16.8%,2015年底已經增長到56.1%,預計到2020年有望達到80%的比例。

2013年日本醫療費用總額高達23996.53億元,其中藥費為4259.97億元,佔比達到17.8%。據經合組織的測算,如果日本能夠將仿製藥的佔比提升到與美國同等的水平(84%),同時再削減藥價10%左右,日本整體的藥品花費將下降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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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度:專利制度保護下的仿製藥強國

印度自上世紀50年代獨立伊始,其超過80%的醫藥市場被跨國公司所控制,99%的專利藥掌握在這些跨國公司手中。60年代印度市場上的藥價之高也曾聞名於世。為了讓印度民眾能享受到平價藥,政府採取了很多措施,其中真正讓印度製藥企業受益的是1970年政府對《專利法》的修訂。修訂後的《專利法》規定:對食品、藥品只授予工藝專利,不授予產品專利,這就意味著印度放棄了對藥品化合物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的寬鬆使得本國企業能夠獲得大量仿製藥生產許可,印度醫藥工業藉此契機飛速發展,成為當今世界領先的仿製藥強國。

印度有近3000家仿製藥企業,以歐美標準嚴格規範且高度發達的仿製藥體系,使其成為仿製藥出口大國,出口量約佔全球20%。每年印度向全球100多個地區銷售低價仿製藥,美國市場上40%的仿製藥來自印度,世衛組織和無國界醫生組織每年也要採購大量的印度仿製藥。2017財年,印度藥品市場銷售總額296.1億美元,預計2020年達到550億美元,仿製藥佔印度市場銷售的70%左右;預計到2020年,印度仿製藥出口額將達到40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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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仿製藥替代存在產品自身缺陷和制度設計壁壘

我國是仿製藥大國但非仿製藥強國。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仿製藥的研發和生產低水平重複問題嚴重。仿製藥研發存在參比製劑要求不規範,臨床試驗監管不嚴格,技術評價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直接導致仿製藥質量參差不齊,飽受詬病和質疑。許多品種難以達到與原研藥在療效和質量上一致,客觀上影響了醫生的處方行為和患者用藥習慣,無法實現仿製藥對原研藥的真正替代。2007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後,藥監部門加強了對仿製藥研發註冊監管,意圖扭轉仿製藥的落後局面。但2007年之前批准的大量仿製藥只能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來提升,我國真正實現仿製藥替代尚待時日。

上世紀80年代,跨國藥企攜其優質藥品陸續進入中國市場,政府為鼓勵外資企業在華投資,給予了外資企業諸多“超國民待遇”。已過專利期的藥品被定義為原研藥,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上具有明顯的優勢,企業基本上是自主定價,每次政府調整藥價時原研藥的降幅都非常有限。在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規則制定中,仿製藥和原研藥予區別對待,原研藥被單獨設立質量層次,通常不需要參與競標,直接就可以較高的價格中標。對於長期“以藥養醫”體制下的醫療機構而言,選擇質優價高的外資原研藥也可以合法地獲得更高的利益回報,從制度設計上仿製藥替代存在較高門檻。

在許多發達國家,一般專利藥專利到期後,隨著仿製藥的大量上市,品牌藥的價格和市場份額都會出現明顯下降,而在我國許多國外藥品專利失效後,仍維持較高價格,銷量也未曾受到影響。以輝瑞公司的萬艾可為例,IMS數據顯示:2014年5月中國專利到期,但其在中國市場的銷量不降反增,且增幅高達47%。與國內形成巨大反差的是韓國市場,萬艾可在韓國的專利於2012年5月17日到期,第二天就有28個價格僅為萬艾可1/3的仿製藥上市,當月萬艾可銷售額銳減至43%。

我們收集了2011-2017年國內市場上14個暢銷藥的市場銷售數據,對比了外企原研藥和國內仿製藥的市場份額變化情況。自2011年以來原研藥的市場份額除個別品種外均在下降通道中,但降幅十分有限,至2017年所有14個品種仍佔據我國半壁以上江山,阿斯利康的耐信、羅氏的羅氏芬居然超過了80%,阿斯利康的雷諾考特甚至達到99%(見表1)。原研藥的市場壟斷地位很難撼動,許多原研藥在專利失效後,幾乎在原研國已不見銷售,反而現在最大市場的產出地卻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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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發達國家仿製藥替代越來越得到政府重視和政策支持的今天,我國仿製藥替代卻是舉步維艱,源於長期以來仿製藥在臨床應用、招標採購中、市場競爭中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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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產仿製藥當前的臨床地位及成因

1. 原研藥概念為中國獨創

國際上對藥品的分類涇渭分明,一類是專利藥(品牌藥),另一類是專利保護期過後的仿製藥(通用名藥)。原研藥的概念是我國特殊歷史時期和法規政策背景下的產物,是指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品牌藥(也包括了極少部分的首仿藥),這些品種主要集中在跨國藥企。原研藥在中國不只是一個獨創的藥品類別,還被賦予了更多的政策制度上的“超國民待遇”,享受單獨定價、醫療機構招標採購單獨質量分層,從而形成了中國藥品市場上欠公平的競爭環境。

2. 過去相當多的國產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不及原研藥

隨著2007年《藥品註冊管理法》的頒佈實施,仿製藥的審批門檻明顯提高,審批時間由原來的80天延長到160天;對於簡單改劑型申請的技術要求有所提高,這類產品的技術合理性和研製必要性成為審評要素;強調仿製藥應與被仿藥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上保持一致;對過去某些無須做臨床試驗的仿製藥品種提出了必須進行臨床試驗的要求。可以說2007年是我國仿製藥質量標準的一個分水嶺,此前批准的大量仿製藥質量和療效明顯不及原研藥,成為制約仿製藥臨床使用的癥結所在。

遺憾的是:2007年《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雖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仿製藥的研發質量和審批程序,但仿製藥標準過低的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是否選擇原研藥作為仿製藥研究的對照藥,將直接影響仿製藥的質量和療效,可是註冊法中依然允許在無法獲得原研藥時,可選用已上市的國產仿製藥作為對照藥進行仿製研究。用仿製藥再作為仿製標準,很容易導致“越仿越不像”,藥品仿製原本就難以達到與原研藥100%的一致,而每一次仿製可能帶來一定的誤差,累加起來仿製藥就會與原研藥藥效相去甚遠。

有業內人士稱超過70%的國產仿製藥藥效與原研藥存在差距。原CFDA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某官員曾撰文稱,國產仿製藥總體質量比原研藥相差大,有的甚至是“安全的無效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國內部分仿製藥存在研究不透徹、質量控制不嚴格以致藥效不足的情況;其二,國內不少仿製藥企業使用與原研藥不同的輔料進行生產,這也是導致仿製藥與原研藥藥效差異的原因之一;其三,有的藥企甚至為節省成本,在藥品審批環節向監管部門申報質量較高的輔料廠商,進入生產環節時,就更換為廉價、質量次等的廠商,以應對最低價中標的壓力。

仿製藥的質量和療效也長期受到醫生和患者的廣泛詬病,嚴重影響了仿製藥的臨床使用。丁香園2014年的一項研究顯示,在2185位醫務工作者中,87.5%的人認為相較國產仿製藥,進口原研藥的質量更好;主要成分純度高、製劑穩定性好和安全性更好是醫生藥師認可原研藥的最主要原因。我國仿製藥的質量在國際上也飽受爭議,成為制約國產仿製藥走出國門的軟肋,即使價格便宜在世衛組織為救濟一些貧窮國家的藥品招標中也難尋中國藥品中標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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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製藥價格明顯低於原研藥

關於原研藥是否應該持續享受單獨定價政策,在業界一直爭論不休。2010年6月,國家發改委曾制定《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試圖取消原研藥單獨定價的特權,但這個管理辦法始終未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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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藥品政府定價辦法》中,對原研藥與國產仿製藥的價格差是做了明確規定的:已過發明國專利保護期的原研製藥品比GMP企業生產的仿製藥品,針劑差價率不超過35%,其他劑型差價率不超過30%。從這個文件表面看,原研藥與國產仿製藥的價格差似乎並不應該是現狀中的這樣打。原因是:為緩解百姓“看病貴”的問題,發改委曾先後出臺了30多個降價的文件,每次降價的幅度在20%-30%之間,而且仿製藥經歷了多年的惡性競爭,許多企業為能中標都採取了“自殺性”的降價,造成一些國產藥的中標價已經明顯低於真實的成本,甚至不少企業只好採取“偷工減料”的違法行為,進一步降低了國產仿製藥的信譽。而原研藥大都由於在招標中獨家位於高質量分組中,所以價格依然堅挺。週而復始,就從而形成了目前巨大價差的局面。

我們收集了2018年最新的藥品中標價信息,摘取了部分產品原研與仿製藥的價格(見表2),可以看出價差控制在政府規定範圍內的品種十分有限,價格相差最大的接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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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標採購、醫保支付與原研藥區別對待

我國自開啟醫療機構集中招標採購之初,在各地的藥品招標採購制度設計中,原研藥與仿製藥就不在同一個通道競價,而是被人為地劃成兩個競價序列,隔開了競爭關係。許多省份在醫保支付政策上是“原研藥一路綠燈,國產藥品重重阻力”的狀態。原研藥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進入醫保目錄,順利掛網、招標、進入醫療機構,但通過了一致性評價的國產藥品目前依舊受掛網進度、各省份醫保政策執行進度等各方面的限制,仍在醫療機構外“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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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品牌影響力遠不及外資原研藥

跨國藥企自進入中國市場,以其強大的資金優勢和品牌傳播經驗,通過多種渠道開展企業和產品品牌的傳播。通過開展不同形式的學術會議,以及醫藥代表的專業化、學術化的拜訪來達到改變專家和醫生的學術觀念、處方習慣,從而最終達到所推廣產品銷量提升的目的。

跨國藥企也非常擅長公益營銷。公益活動是讓企業較易贏得大眾認同的一種方式,它常常成為企業用來提升形象、提高業績的一種策略。外資可以連續數年投入公益活動,其疊加和長期效應帶來了社會和經濟雙重效益,公眾對企業的信任是企業取得經營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例如:輝瑞公司專門設立了“全球志願者”項目,利用員工的專業特長優勢,與項目所在地的非政府組織就重大傳染性疾病開展合作,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培訓和輔導;百特公司推行的“社區志願者全球服務”的全球公益項目,宣佈在一年內由其全球員工提供15.6萬小時的帶薪志願服務。長期與系統性地實施這種策略,能夠給企業的品牌和經營帶來益處。

外資藥企在中國市場耕耘多年,其品牌影響力已經讓國內企業不可企及。國內企業以仿製藥推廣銷售為主,而且大多數企業採取代理商經銷模式,能夠投入品牌建設的資金十分有限,過去更多采取的是帶金銷售的模式,而這條路已經走到盡頭。

原研藥在臨床應用中優於國產仿製藥,唯一能站住腳的理由便是國產仿製藥質量達不到原研藥的質量標準,這也是政府痛下決心開展仿製藥評價的初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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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進展情況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是指對已經批准上市的仿製藥,按照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質量一致性評價,其目的是迫使仿製藥需在質量與療藥上達到與原研藥一致的水平。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並非我國獨創,一些發達國家也都開展過類似的評價研究。美國FDA於1971年啟動仿製藥生物等效性評價,歷時十年,淘汰了近6000種藥品;FDA實施的仿製藥計劃(Generic Drugs Program),針對仿製藥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其達到以上標準,除每年對生產廠商進行的3500次檢查外,在仿製藥批准上市後,FDA還會進行持續的安全性監測。1975年,英國藥監部門對1968年藥品法出臺之前批准上市,並且沒有經過任何獨立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資料審查的36000種藥物進行評價審查;1997年日本啟動了“藥品品質再評價工程”,至今完成了約730個品種的再評價工作。

1.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已經上升國家戰略層面

2012年1月國務院發佈《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提出對2007年《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施行前批准的仿製藥分期分批與被仿製藥進行質量一致性評價,開啟了我國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序幕。2015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加快仿製藥一致性評價。CFDA隨即出臺一系列配套政策,根據一致性評價規劃,2018年底前要完成289個品種的一致性評價,沒有通過的將註銷藥品批准文號。2016年3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正式對外公佈,標誌著我國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全面展開。

國務院和醫藥監管部門就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共出臺近10個文件(見表3),其中國務院就直接參與了7個文件的相關制定與發佈指導意見,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表明了政府為扭轉我國化學制劑行業落後局面的決心,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業已成為國家推進醫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也必將推動整個醫藥行業技術水平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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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業監管部門在技術操作層面予以支持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是一項複雜、長期的系統工程,開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對於藥監部門和製藥企業來說都是一項全新的挑戰。企業層面需要一定的資金、人力和時間成本投入,進行質量攻關、工藝改進和技術提升。監管部門需要統一部署,提供標準技術操作規範和要求,制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只有參與各方積極溝通、密切配合,才能平穩推進一致性評價的進展。自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啟動以來,CFDA先後發佈了近30個技術指導原則和相關技術標準文件(見表4),對於企業開展研究起到了較好的技術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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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藥一致性評價中參比製劑的選擇至關重要,將直接影響最終的評價結果,是企業首要解決的問題。2017年3月13日CFDA發佈第一批參比製劑目錄,至2018年5月27日共發佈14批參比製劑目錄,共1069條參比製劑信息,涉及596個品種(以通用名計),995個品規。參比製劑品種認可的標準有三個:美國橙皮書收載品種、日本橙皮書收載品種、歐盟藥典標準。

3. 地方政府支持本地區藥企開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於製藥企業而言是一項需要在財力、人力和時間上做出較大投入的工作,尤其對於擁有眾多仿製藥批文的企業。近兩年,僅生物等效性試驗費用就翻了近10倍,加上前期藥學研究,一個項目需要至少500萬元,如果產品適應症是腫瘤等特殊產品,一個項目投入可能會接近或超過1000萬。為鼓勵企業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全國多個省、市舉地方財力支持本地區企業。北京、重慶、四川等十多個省區在全省範圍內制定了補助政策;海口、成都、新鄉等十餘個城市制定了地市層面的補助政策。

地方政府採取了多種形式進行補償:①現金補助,一般在50-600萬元之間,最高的是安徽亳州補助600萬元。大部分是省、市兩級給予補助;②銷售額補助,通過一致性評價後按照銷售額大小設定補助金額,如:阜陽市規定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補助;③協調BE資源,協調臨床基地,對承接市內藥品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機構,在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後,按照每個批文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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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致性評價工作進展緩慢,很難達到預期

2016年5月國家食藥監局發佈關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06號),公佈了《2018年底前須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目錄》,共涉及289品種17740個批准文號。 這批口服固體制劑品種均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基藥,審批註冊標準也是依據的舊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存在問題較多。經過各方兩年多的努力,國家食藥監局終於在2017年12月公佈了第一批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名單,至今年5月共發佈四期公告,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共有目前共有41個藥品品規(實為25個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見表5)。這些品種涉及到的國內企業共有18家,包括石藥集團、揚子江藥業、華海藥業、正大天晴等國內領先的大型製藥企業;涉12家外資企業的23個知名品牌藥。

從具體品種看,大多品種都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隨著一致性評價的進行,相關品種的市場競爭格局將迎來新的變化,如江西青峰的恩替卡韋、北京嘉林的阿託伐他汀鈣片等,將對原研競品形成不小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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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受理申請情況和評價進度,IQVIA對一致性評價進展也進行了預計,2018年289個品種中50%將開展BE試驗,到2019年底,預計70%的品種將完成一致性評價,全部289個品種要完成一致性評價可能要在2020年以後。但距離完成289個品種的一致性評價進度還有很大差距。

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歷經數年摸索、實踐,截止2018年5月已發佈了4批通過一致性評價品種名單,時逢國家醫療保障局掛牌,新醫保制度改革能否提升國產優質仿製藥地位,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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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仿製藥替代將在新醫保制度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

國務院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成立國家醫療保障局,主要職責是: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相關醫療保障基金,完善國家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平臺,組織制定和調整藥品、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出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等。

醫保局除應重拳出擊醫保支付中的各種違法亂象,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騙取醫保基金行為,重點管控醫生誘導患者需求的行為,以及醫療機構偏好過度醫療服務等現象外,隨著醫保單病種付費和DRG付費制度的推進,臨床路徑對接核算標準成本的實行,仿製藥替代無疑是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也是發達國家的普遍採取的做法。隨著越來越多的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為我國臨床用藥中高品質仿製藥替代原研藥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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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儘快制定和出臺醫保支付價格

根據國家賦予的基本職能,新醫保局將成為醫藥市場的最大購買方,承擔制定和調整藥品、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等工作,在藥品定價及議價中的強勢地位得以提升。隨著醫保支付制度改革提速,將採取藥品中標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緊密捆綁的方式進一步降低虛高的藥品價格。

醫保局應加快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與原研藥使用同一支付標準,並適當上調國產仿製藥的價格,與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區別對待,儘快形成全國各地統一的藥品醫保支付價,而非以各地不同的中標價作為支付標準。要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激勵和約束作用,鼓勵醫療機構使用國產優質仿製藥,以促進仿製藥替代。

合理上調國產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的支付價的理由如下:首先,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研發成本一般在1000萬元左右,關鍵要想實現與原研藥在藥學與臨床療效保持一致,必然在原輔料與生產工藝上要做大幅必要的提升,故製造成本普遍都有一定提升;其次,過去多家國產低品質仿製藥在多年的惡性競爭下,為確保“最低價”中標,許多中標價已遠遠背離成本,不但臨床療效差,而且藥物安全性和合規生產都不能持續保障。所以,應藉助醫保支付價談判確定原研藥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國產仿製藥為同一支付價,原研藥與仿製藥的一降一升,不但總額並未增添醫保的負擔,而且鼓勵與扶持了國產仿製藥的升級換代,也在醫保支付總額下降的前提下,通過仿製藥替代可以為百姓患者提供更多的用藥機會。這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舉措,而且裡外經濟也合算。

仿製藥替代原研藥,勢在必行!

1. 調整和優化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規則和流程

隨著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和企業的逐漸增多,藥品招標採購應該從制度設計上給本土高品質仿製藥以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包括按藥品通用名編制招標採購目錄,在招標體系中與原研藥公平競爭,中標後可以直接掛網和採購,要求醫療機構打破“一品雙規”陳規,使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品能夠迅速替代未通過評價的品種,提高廣大參保人員對國內優質仿製藥的獲得性。

2.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動態調整和價格談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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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仿製藥一致性評價要達到多方共贏的目標

1. 國家和地方配套政策陸續出臺

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促進仿製藥研發、提升仿製藥質量療效、完善支持政策”三方面出臺15條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加快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制定,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製藥按原研藥相同標準支付。

《意見》提出,要完善支持政策,推動高質量仿製藥儘快進入臨床使用,及時納入採購目錄,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按藥品通用名編制採購目錄,促進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製藥和原研藥平等競爭。

《意見》強調,促進仿製藥替代使用。將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仿製藥納入與原研藥可相互替代藥品目錄,在說明書、標籤中予以標註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便於醫務人員和患者選擇使用。

《意見》的出臺對以仿製為主的本土藥企來而言,迎來了重大利好的發展新時期。無論從研發註冊、稅收優惠及醫保政策上,國內企業都將得到政策的全力支持與眷顧。以專利藥和原研藥在中國市場上享受定價招標等諸多優厚待遇的外資藥企,未來可能將面臨專利新藥降費、專利被強仿、原研藥與國產仿製藥同臺競爭等諸多挑戰。

為了鼓勵企業儘快開展仿製藥一致性評價,今年以來已經至少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針對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配套支持新政(見表6)。措施覆蓋到招標採購、醫保報銷和臨床使用等重要環節,地方政府鼓勵政策的力度和進度都好於業界預期。如未來各地政策都能夠順利落實,將對已經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企業和品種帶來積極影響。

仿製藥替代原研藥,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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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療主管部門應積極鼓勵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

2. 藥監部門進一步強化行業監管

後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時代,強化行業監管至關重要。藥監部門要加大各項檢查力度,尤其是對企業飛行檢查力度,以推動企業嚴格並持續合規生產,促進企業生產管理水平的持續提升,嚴防一致性評價變為“一次性”評價。藥品雖然通過了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但其生產過程中原輔料和包材等均可能對質量產生較大影響,引起產品質量波動,藥監部門應積極開展相關標準補充和修訂,確保仿製藥質量平穩提升產業技術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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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全面提升仿製藥的質量標準是根本,但其更加深遠的意義是有利於國家大健康戰略的實施。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是政府推進醫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措,有利於淘汰落後產能,提高國產仿製藥整體水平和市場競爭力。隨著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推進,更多的企業和品種會陸續通過一致性評價,將從實質上改變我國仿製藥行業的長期落後局面。隨著高品質仿製藥對原研藥的替代,將逐步實現醫保機構、醫療機構、患者和仿製藥廠家多方共贏的局面。

醫保機構通過高品質仿製藥替代昂貴的進口原研藥和專利藥,可以緩解醫保資金緊張壓力,使有限的醫保資源更加高效使用;醫療機構通過實現仿製藥對原研藥的替代,可以有效解決“藥佔比”、單病種控費等醫療成本核算問題;患者對於國產高品質仿製藥可獲得性提高,減輕了自費醫療負擔;高品質仿製藥廠雖然通過一致性評價投入了一定的研究費用,但從長遠看,如果產品能夠與原研藥在同一個層面競爭,價格適當上調,臨床使用量增加,也必將獲得應有的利潤回報。通過仿製藥質量全面提升並達到多方共贏的目標,尚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同時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宏觀調控和政策積極引導。

以上建議僅供新醫保局參考,我們支持醫保利用集中買單的強大支配能力,努力探索購買優質醫療服務和高品質醫藥產品,努力提升廣大患者的醫療保障水品;我們支持合理的控制醫保支出,確保基金的安全、高效運行,但應抓重點、講科學,切忌簡單粗暴,控費的終極目的還是要為人民提供更多的保障機會。

仿製藥臨床替代勢在必行!

我們近期還將公佈《我為新醫保局建言之二 —— 讓中醫藥國粹在新醫保中再立新功》,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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