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實際利率與約定利率不符,按哪個履行

借貸合同實際利率與約定利率不符,按哪個履行

近期,高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針對實際還款利率與合同約定利率不同這一情況,果斷地予以調整,既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正常的借貸秩序。

原告韓某某在訴狀中稱,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被告吳某某分兩次向其分別借款10萬元,均約定月息2分。還款期限分別為同年10月18日和11月11日,並約定逾期還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總金額10%的違約金。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還款,對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其借款20萬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但被告辯稱,原告所訴2017年9月18日借款實際為當年4月18日所借,借據於9月18日重新出具。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間,其共償還原告8萬元(附銀行明細清單等證據)。其一直在履行還款義務,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於以下事實均無異議:吳某某於2017年4月18日向韓某某借款10萬元,2017年10月11日再次向韓某某借款10萬元。吳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還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還款1萬元,以上共計8萬元。

通過仔細查看吳某某的還款日期及還款明細,該案主辦法官發現,原告主張借款利息為月息2%,但被告每月還款金額與借據約定不符,且遠超法律規定的年利率36%上限標準。為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秩序,法官依法將被告超出約定利息償還的款項,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經逐筆計算,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10萬元剩餘本金67150.83元未償還,2017年10月11日的借款10萬元剩餘本金87635.18元未償還。

此外,針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和違約金,由於其主張數額總計已超過年利率24%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法官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此,高陽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吳某某償還原告韓某某154786.01元及其利息。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利借貸害人害己。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以山東省於歡案為戒,慎貸慎借。同時,民間高利貸絕非法外之地,違法高利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高利借貸行為引發相應嚴重後果,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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