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的爭議,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訴呢,看看法院是怎麼說的

唐某1981年參加工作,在某掛麵廠任生產工人。1990年9月調入北京某區糧管所,崗位是售糧員,工作至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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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該糧管所併入北京某商貿公司,1998年5月1日,唐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至2009年。

唐某認為1993年至1998年期間崗位是售糧員屬於特殊工種,屬於重體力勞動,由於企業對工作不負責任,自1993年起原告在糧店工作檔案沒有記載售糧員,被告以檔案記載不清為由,拒絕為原告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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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某提起上訴,請求單位賠償因未及時辦理提前退休給原告造成的養老金損失130000元。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包括:(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本案中,唐某認為未能辦理提前退休的原因系被告對其特殊工種的檔案記載材料不全無法認定特殊工種所致,據此要被告賠償未能辦理提前退休的經濟損失。

雙方以上爭議系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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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故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唐某再次上訴

請求撤銷原審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中的訴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被上訴人有法定義務為上訴人辦理退休手續,被上訴人故意不給上訴人辦理退休手續是有過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及勞辦發(1995)1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上訴人符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條件,現被上訴人不給上訴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是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該依法判決。

案例點評

二審法院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

可以想象如果單位不配合,在原始檔案記錄裡記錄又不全,真的就很難辦理了,對比了昨天陳某的案例,是因為最終認定了特殊工種之後,再找單位索賠。如果沒認定到,估計也是如此被拒絕了。

這樣反而又進入了一個誤區,如果單位不管不問,單位可以逍遙法外,員工無處伸冤。如果單位認真配合辦理,最後成了,單位還要賠償延誤的損失。

所以從目前來看,如果有檔案方面的爭議,首先是去申請辦理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在被拒絕時候,人社局通常會出個意見書,載明什麼方面不符合條件。這時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一般複議效果也不大,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特殊工種的爭議,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訴呢,看看法院是怎麼說的

訴訟的目的是要求撤銷人社局的意見書,在這個訴訟的過程中,再尋找一些證據,比如工資單,證人證言之類,爭取到勝訴的一線曙光。如果認定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這時才有可能追究檔案管理不全的責任,目前看有輸有贏,如果原單位破產的,爭取的概率就更小。

另外,本案因為直接拒絕了,所以並沒有討論該工種是否屬於特殊工種,以及特殊工種的年限是否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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