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争议,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唐某1981年参加工作,在某挂面厂任生产工人。1990年9月调入北京某区粮管所,岗位是售粮员,工作至1998年。

特殊工种的争议,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1998年该粮管所并入北京某商贸公司,1998年5月1日,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09年。

唐某认为1993年至1998年期间岗位是售粮员属于特殊工种,属于重体力劳动,由于企业对工作不负责任,自1993年起原告在粮店工作档案没有记载售粮员,被告以档案记载不清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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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某提起上诉,请求单位赔偿因未及时办理提前退休给原告造成的养老金损失130000元。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本案中,唐某认为未能办理提前退休的原因系被告对其特殊工种的档案记载材料不全无法认定特殊工种所致,据此要被告赔偿未能办理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

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引发。

特殊工种的争议,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唐某再次上诉

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故意不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是有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及劳办发(1995)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现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该依法判决。

案例点评

二审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可以想象如果单位不配合,在原始档案记录里记录又不全,真的就很难办理了,对比了昨天陈某的案例,是因为最终认定了特殊工种之后,再找单位索赔。如果没认定到,估计也是如此被拒绝了。

这样反而又进入了一个误区,如果单位不管不问,单位可以逍遥法外,员工无处伸冤。如果单位认真配合办理,最后成了,单位还要赔偿延误的损失。

所以从目前来看,如果有档案方面的争议,首先是去申请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在被拒绝时候,人社局通常会出个意见书,载明什么方面不符合条件。这时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复议效果也不大,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工种的争议,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诉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撤销人社局的意见书,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再寻找一些证据,比如工资单,证人证言之类,争取到胜诉的一线曙光。如果认定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时才有可能追究档案管理不全的责任,目前看有输有赢,如果原单位破产的,争取的概率就更小。

另外,本案因为直接拒绝了,所以并没有讨论该工种是否属于特殊工种,以及特殊工种的年限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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