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主裝飾,物業公司要求繳納裝飾保證金是否合法?

業主劉先生於2014年就某小區A幢2302房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6年2月,劉先生收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書》,通知劉生先到小區物業公司辦理入住手續。

劉先生收樓後,於準備裝飾,物業公司要求劉先生需繳納裝飾保證金3000元,並註明了“驗收後退還”。當時,劉先生提出質疑,但向朋友瞭解,好像都是需要繳保證金才能給辦裝飾的,為此,劉先生才繳納了保證金。

律師:業主裝飾,物業公司要求繳納裝飾保證金是否合法?

2016年12月,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進駐小區管理,小區原物業公司撤離小區。2017年2月,劉先生的房屋裝飾完成,準備向物業公司退保證金時,已撤走的物業公司拒不退還。

2017年3月,劉先生與20多名業主一起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所繳納的裝飾保證金。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物業公司退回裝飾保證金給劉先生等人。

律師:業主裝飾,物業公司要求繳納裝飾保證金是否合法?

大律提示:

物業公司強制要求業主在裝飾時繳納裝飾保證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物權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未規定物業公司在裝飾時可以向業主收取保證金。

實踐中,物業公司對業主不繳保證金不給裝飾的做法,是對業主權利的粗暴侵犯;物業公司應當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不應以繳納保證金的各種形式損害業主權利。

律師:業主裝飾,物業公司要求繳納裝飾保證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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