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購買的房子在地震中毀掉了,那麼還需要償還銀行的貸款嗎?

如果你購買的房子在地震中毀掉了,那麼你還需要償還銀行的貸款嗎?

關於這個問題,網上有兩種說法。

說法一:要繼續償還貸款

1、地震中人活著但房子沒了

在地震中,如果人還活著但是房子沒了,這種情況根據《合同法》是要繼續償還貸款的。因為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房子是抵押物,只是補充條件。

2、地震中人不幸去世了但房子還在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該房產將由繼承人繼承,但需要還清銀行貸款。同時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不用償還。

說法二:不需要償還餘下的貸款

《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很顯然,地震就是不可抗力,因此發生地震,合同自然解除。

而根據《擔保法》規定也無需償還餘下貸款。

《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這兩種說法截然不同,你覺得哪種說法更靠譜呢?

2008年,汶川發生8.0級特大地震。地震發生後,哀鴻遍野。房屋倒塌無數,人員死傷令人毛骨悚然。銀監會第一時間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

儘管這是一個個例,但是大牛覺得:如果發生地震了,銀行貸款於情於理也不用再償還了吧。您說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