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附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附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貨幣市場基金 互聯網銷售、贖回 指導意見

約3800字

近年來,貨幣市場基金因風險較低、收益穩定等特點受到投資者的普遍歡迎,規模持續增長,總體發展較為穩健。但是,貨幣市場基金在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中也產生一些問題,不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市場公平有序競爭,集中表現在: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規避監管;個別基金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情況;部分基金在宣傳推介中存在片面強調收益性和便利性,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足等。此外,貨幣市場基金快速贖回業務發展迅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部分支付機構違規提供資金墊支,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潛在一定流動性風險隱患。亟需對相關業務加以規制,切實防範風險,促進規範發展。

《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五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三強化、六嚴禁”的原則要求。即,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其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嚴禁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用於“T+0贖回提現”業務,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對基金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

二是對“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隻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於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投資者按合同約定的正常贖回不受影響。

三是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四是規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五是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慮行業機構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需要一定時間,對改造存量業務額度上限給予1個月過渡期,對改造存量業務墊支模式給予 6個月過渡期。相關市場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指導意見》,歸位盡責,完成存量業務的規範整改,增強風險意識,努力提升合規風控水平,促進貨幣市場基金平穩健康發展。

附:1.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

附1: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審慎提供贖回相關服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除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非持牌機構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

(二)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三)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四)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用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

二、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投資者的基金贖回申請外,為滿足投資者小額、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可以為投資者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增值服務,即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隻貨幣市場基金單個自然日的“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設定不高於1萬元的上限。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對於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於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三)嚴格規範“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強化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嚴禁誤導投資者。一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增加“該服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充分提示風險。二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公開提示投資者有關提現額度限制、服務暫停及終止情形、讓渡收益情況、提供墊支方的機構名稱等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條款。三是應在實施暫停或終止提供該類服務、變更額度限制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前,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除應當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投資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業務的增值服務。

(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宣傳推介、份額髮售與申購贖回等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進行承諾和宣傳,不得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業務信息。

(三)不得為貨幣市場基金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墊支。

四、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為什麼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行為的監管?

近年來,由於互聯網銷售平臺的介入與推廣,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了較好的投資渠道,但同時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機構合作,在基金宣傳推介中存在片面強調收益性和便利性,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足等問題,有必要針對貨幣市場基金與互聯網業務融合發展的行業發展新業態做出針對性規定,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基於互聯網平臺的基金銷售活動注重對投資者體驗的極致追求,投資者通過“一鍵式操作”同時實現各種功能,前端投資體驗便捷,後端業務鏈條複雜,參與機構角色多重,導致投資者難以對服務主體、服務內容進行有效辨別。同時在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中存在監管套利現象,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個別基金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有的機構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用於支付的誤導性宣傳等等,不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二、什麼是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對其予以規制的目的是什麼?

快速贖回業務最早起源於銀行理財,貨幣市場基金於2012年開始推出快速贖回業務。由於該業務為投資者提供了“即贖即用”的投資體驗,逐漸成為貨幣市場基金的一項增值服務在市場上迅速推廣,“T+0贖回提現”是其中業務模式代表。

“T+0贖回提現”非法定義務,是在基金普通贖回業務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的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即可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的增值服務。此前,該業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支付機構通過自有資金或銀行授信資金先行給投資者墊付贖回款,之後再由墊支機構獲取贖回款和相關收益。

近年來,由於市場機構的無序競爭、誤導性宣傳等因素,貨幣市場基金快速贖回業務背離了“普惠、小額、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進行誇大性、誤導性宣傳,信息披露不完整,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使投資者忽略貨幣市場基金自身蘊含的投資風險屬性,忽視普通贖回安排,同時,墊支機構也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市場極端情形下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亟需加以規制。

三、本次發佈施行的《指導意見》對投資者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有何影響?

貨幣市場基金是一類現金管理工具,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本金不受損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歷來高度重視對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監管,相繼出臺了《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文件,規範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等相關活動,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次《指導意見》發佈施行後,投資者的正常贖回申請不受任何影響,但投資者發起的“T+0贖回提現”申請,需遵守一定額度限制,可能會對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體驗、取現習慣產生一定影響。為降低潛在影響,《指導意見》已為實行額度調降預留了一定的過渡期,使投資者可在過渡期內逐漸適應新規,也使行業機構可在過渡期內為新規施行開展必要的準備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