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縣:無證醉駕肇事逃逸領刑受罰悔之晚矣

醉駕“入刑”已有幾年,但仍有人心存僥倖,屢屢挑戰法律,最終付出了應有代價。近日,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張某因無證醉駕肇事逃逸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8年1月1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後無證駕駛陝JZ591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由富縣茶坊鎮劉家溝駛往開元小區,行至過水橋路段時,與被害人張某飛駕駛的陝JYF833號小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某駕車逃離現場,後被富縣公安局民警在開元小區查獲。經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鑑定,被告人張某血醇濃度為270.50mg/100ml。造成車輛經濟損失1388元,被告人張某已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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