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刑事訴訟中與對方和解,能從寬處理嗎?

法律常识|刑事诉讼中与对方和解,能从宽处理吗?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詢問如果對被害人一方進行賠付並要求被害人撤銷案件後是否能就此使案件終結,甚至有時還會出現被害人一方進行超高額索賠的情形。

事實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了當事人以自訴形式提起的訴訟程序可以由自訴人撤回自訴外,公訴案件一旦刑事立案,當事人沒有權力對案件予以撤銷。因此,一方以另一方進行賠付為條件下的撤銷案件是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絕對不允許當事人和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而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對規定範圍內的刑事案件達成了和解,也並不會使案件的訴訟程序就此終結,而是成為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及人民法院量刑時的酌定從寬情節。

對於規定範圍外的公訴案件,被害人一方存在人身或經濟上的損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進行賠付、補償,並獲得被害人一方的諒解。此時,賠付行為不屬於當事人和解,而是會被視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的態度體現而使其獲得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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