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歸屬權具體都是怎樣規定的?

網友諮詢:如果你有房產費用的支付憑證可以證明她一分錢都沒有出的話,即便房產證寫了她的名字。請問法律層面會怎麼判?

一直以來,人們都對夫妻“房產薄加名”看得很重,認為只有“加名”才能對房屋享有份額,擔心如果結婚不“加名”,萬一夫妻關係有變故,對放棄事業照顧家庭的一方很不公平,有人說會出現被“淨身出戶”的結局,但事實究竟是怎樣?

關於房產歸屬權具體都是怎樣規定的?

案情簡介

2000年2月1日,經相親認識的小張和小芳(均化名)登記結婚。2002年12月16日,小張以個人名義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商品房一套並登記在小張名下。2010年10月2日,因小張婚內出軌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但考慮到夫妻離異會對年幼的兒子造成不利影響,雙方簽訂了《分居協議》,其中約定男方“離家不離婚”,雙方仍然需要共同撫養兒子,但不干涉雙方的私生活。

之後,因為小張因“另有新歡”,經不住案外第三人小紅的催婚,因此在2015年12月1日,小張向法院起訴與小芳離婚,並主張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變動只有經登記才發生效力,而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系以其名義簽訂,並且房屋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因此應當屬於其個人財產。收到法院寄來的訴狀後,小芳不知所措,回憶起自己為扶養兒子放棄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眼看兒子快要長大成人,如今卻可能要被趕出棲身之所,更可能喪失對兒子的撫養權,小芳感到無比絕望。面對如此“負心漢”,小芳該何去何從?

四川德卓律師事務所的孫芳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內買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案件。對於該類案件,由於涉及到百姓最重要的生活資產“房屋”,而其價值又佔了人們資產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甚至是幾代人的積蓄,所以就曾出現婚後夫妻排著長隊辦理“房產簿加名“的現象。從這我們可以看出,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早已深入人心,已成為人們的法律常識。而對應法律上的依據就是《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自登記時起生效。

但同時,筆者從前來諮詢的當事人談話內容發現,在對類似本案這種情況,人們普遍存在疑惑,一方面覺得不動產物權變動肯定是要登記才生效的,但是又覺得婚內買房歸屬的規則和這不動產經登記生效又存在矛盾。其實,這涉及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與不動產物權設權登記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們都知道,在夫妻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我國是以夫妻婚後所得財產共同製為“默認選項”的。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對於婚前和婚內取得的財產沒有法律規定或特別約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應《婚姻法》第17條。

那有的人就會問,這樣不是就和《物權法》第9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經登記生效矛盾了麼?其實不然,我們仔細看《物權法》該條規定就會發現,在第一款第二個分句最後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按照“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婚姻法》第17條是基於夫妻之間的“身份契約”而做出的財產歸屬規定,屬於法律規定的對《物權法》第9條關於一般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的例外,所以應當優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的規定。這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婚內以夫妻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若沒有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或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具體在本案中,小張婚內購買的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雖然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由於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存在真實權利人與登記情況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存在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法律風險。

關於房產歸屬權具體都是怎樣規定的?

孫芳律師補充:

一、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於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

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以上便是新的婚姻法中對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新規定,面對越來越多的物質人,新的婚姻法目的在調整社會中人們偏離正軌的價值觀。最後,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新的規定解釋就到這裡。如果還有疑問的話,那就需要諮詢專業的人士來解決了。

你的問題重點看看加粗部分,因為具體的情況你才清楚,外人不好做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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