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下)

2016年11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保單的分割有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夫妻共同財產投保,離婚時的分割(第四條),二是投保人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離婚時的分割(第五條)。上篇文章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上)我們主要探討了第一種情況。這篇文章我們來探討第二種情況。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下)

投保人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離婚時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第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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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根據保險的險種來討論

1、健康保險: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沒有理賠的情況,那麼離婚時分割現金價值,出現理賠的情況,理賠保險金因為具有人身屬性宜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投保人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獲得的理賠金也宜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意外保險:同健康保險。

3、死亡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又分為終身壽險和定期壽險。

終身壽險,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的死亡保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退保可按當時的現金價值退還保費,投保人也可以在現金價值額度內保單貸款。

定期壽險,一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須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一般是不具有現金價值的消費型保險。

定期壽:一般不具有現金價值,離婚時無法分割,如果是理賠金因為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一般認定為 個人財產。

終身壽: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沒有理賠的情況,那麼離婚時分割現金價值;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4、年金保險:

分為兩種

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期滿仍生存,保險人均須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無論生存還是死亡,都可以領取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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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險具有極強的儲蓄性同時又是一筆現金流,也是私人財富管理中常用到的配置。如果夫妻財產投保分割的是現金價值,如果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獲取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也分幾種情況。

架構1:

父母投保人,父母被保險人,子女為身故受益人。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下)

這種情況下,相對比較簡單,子女是為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父母不幸發生意外,其子女領取的保險身故理賠金屬於個人資產,甚至是免稅資產,這就是傳承的功能體現。

架構2:

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投保,父母作為投保人,子女作為被保險人,為其購買年金保單。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下)

如果這份保單在子女婚前就已經繳費完畢,這種情況就比較簡單,就看年金險是否是分紅型即可。

如果不是分紅型保單,生存金每年領取金額是確定的,那子女婚後領取的生存金如果沒有超出保費部分,那麼這份生存金完全歸他自己所有。如果婚後超出保費部分領取的年金,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分紅型保單,因為分紅不屬於自然孳息的範疇,宜認定為投資收益,所以婚後獲得的分紅歸夫妻雙方所有。

架構3:

子女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父母為投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父母為其購買年金保險。

人身保單是否可以“轉移”婚內財產及保單架構?(下)

這種情況下,跟在子女婚前買但結婚時沒有將保費繳完一樣,當領取的生存金沒有超過保單本金時,歸子女婚後個人財產,超過部分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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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們得到:即便是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只要您當了投保人,離婚時您繼續持有保單,而給對方保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話,其實您還是佔了便宜,還是幫你“轉移了財產”;不管是誰掏的保費,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名字,這類保單離婚時肯定是不會分的,但保費會不會變成債權來分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保單,可能分割也可能不分割,取決於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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