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下)

2016年11月,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保单的分割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的分割(第四条),二是投保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离婚时的分割(第五条)。上篇文章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上)我们主要探讨了第一种情况。这篇文章我们来探讨第二种情况。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下)

投保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离婚时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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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保险的险种来讨论

1、健康保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没有理赔的情况,那么离婚时分割现金价值,出现理赔的情况,理赔保险金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宜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投保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理赔金也宜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意外保险:同健康保险。

3、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又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死亡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退保可按当时的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投保人也可以在现金价值额度内保单贷款。

定期寿险,一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须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一般是不具有现金价值的消费型保险。

定期寿: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离婚时无法分割,如果是理赔金因为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般认定为 个人财产。

终身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没有理赔的情况,那么离婚时分割现金价值;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4、年金保险:

分为两种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期满仍生存,保险人均须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无论生存还是死亡,都可以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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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具有极强的储蓄性同时又是一笔现金流,也是私人财富管理中常用到的配置。如果夫妻财产投保分割的是现金价值,如果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获取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也分几种情况。

架构1:

父母投保人,父母被保险人,子女为身故受益人。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下)

这种情况下,相对比较简单,子女是为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父母不幸发生意外,其子女领取的保险身故理赔金属于个人资产,甚至是免税资产,这就是传承的功能体现。

架构2:

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年金保单。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下)

如果这份保单在子女婚前就已经缴费完毕,这种情况就比较简单,就看年金险是否是分红型即可。

如果不是分红型保单,生存金每年领取金额是确定的,那子女婚后领取的生存金如果没有超出保费部分,那么这份生存金完全归他自己所有。如果婚后超出保费部分领取的年金,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分红型保单,因为分红不属于自然孳息的范畴,宜认定为投资收益,所以婚后获得的分红归夫妻双方所有。

架构3:

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购买年金保险。

人身保单是否可以“转移”婚内财产及保单架构?(下)

这种情况下,跟在子女婚前买但结婚时没有将保费缴完一样,当领取的生存金没有超过保单本金时,归子女婚后个人财产,超过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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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得到:即便是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只要您当了投保人,离婚时您继续持有保单,而给对方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话,其实您还是占了便宜,还是帮你“转移了财产”;不管是谁掏的保费,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名字,这类保单离婚时肯定是不会分的,但保费会不会变成债权来分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保单,可能分割也可能不分割,取决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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