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股權代持的風險——顯名股東悄悄賣掉股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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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有權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78號案件

案情簡介

孔總、張總是安瑞房地產公司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孔總持股72%,張總持股28%。

梁總是安瑞房地產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持有8.8%的出資份額。

在未通知梁總的情況下,孔總、張總將安瑞房地產公司100%股權及資產以2.45億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

梁總認為孔總、張總的行為侵害其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孔總、張總連帶賠償損失及利息。

最高法案例:股權代持的風險——顯名股東悄悄賣掉股權,怎麼辦?

觀點交鋒

梁總主張:孔總、張總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轉讓公司股權及資產,造成其2800萬元的實際投資及利息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孔總、張總應當按照股權比例賠償損失。

孔總主張:轉讓股權是以市場價格正常轉讓,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轉讓,而且召開了多次股東會,轉讓前沒有人提出異議,轉讓後也沒有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故沒有侵犯梁總的權利。

法院裁判

最高法案例:股權代持的風險——顯名股東悄悄賣掉股權,怎麼辦?

法院最終判決孔總、張總按份額向梁總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第2款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孔總、張總作為安瑞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股東,將公司100%股權及資產轉讓給他人,但並未通知實際出資人梁總,孔總、張總應當向梁總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法院最後認定的賠償數額是以股權轉讓款為基礎計算得出,為16149232元。

律師建議

最高法案例:股權代持的風險——顯名股東悄悄賣掉股權,怎麼辦?

1. 股權代持存在顯名股東“不聽話”、隱名股東難以顯名、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等法律風險。如果不是不得已,要慎用股權代持的方式。如果不得已採取股權代持,至少應當簽署書面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可明確約定以下重點內容:

(1)確認出資條款:顯名股東確認隱名股東已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並應保留銀行轉賬憑證記錄)

(2)約束條款:顯名股東在收到因持有股權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的一定期限內(例如3日內)應當支付給隱名股東;在隱名股東擬向他人質押代持股權時,顯名股東應提供協助;顯名股東對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處分權,並約定擅自處分的違約賠償數額。

(3)配合顯名條款:隱名股東有權隨時解除股權代持協議,將股權轉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顯名股東須無條件配合簽署相關文件。可以提前要求顯名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為了儘可能地確保未來順利顯名,隱名股東可親自參與公司股東會表決,可以提前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隱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授權委託書;向公司其他股東表露自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最好能事先取得其他股東同意顯名的文件;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席位作出一定安排。

2. 《九民會議紀要》放寬了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而《九民會議紀要》第28條將這一條件放寬為: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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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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