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戶口”讓你選擇用他人的名字買房?要千萬小心這些坑!

“限購、戶口”讓你選擇用他人的名字買房?要千萬小心這些坑!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房子是一個家的基礎。常年奔波在外的年輕人,每天起早貪黑,都不一定能夠買得起一座房子。終於等到錢攢夠了,想在夢想開始的地方有一個自己的家,但是現實往往不能如常所願。限購、戶口等等問題,往往成為買房無法跨越的一道鴻溝。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都會選擇用別人的名義把房子買了,在適當的時機再把房子取回來,也就是所謂的“借名買房”。

如果是父母兄弟,在親情的基礎上,收房子的時候過程可能會順點,如果碰上關係一般的,事情可就不會那麼順利了!

實務案例

2004年2月27日,鄭某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鄭某購買位於北京市的某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後,楊某、吳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於房屋交付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與肖某一起在該房屋內居住。2005年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鄭某,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後經鄭某申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09年向鄭某補發了房屋所有權證。現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住房。


法院審理認為,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其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本案涉案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與三被告無書面約定,但是涉案房屋由被告楊某、吳某出資,且一直由三被告佔有使用,購房票據及原始產權證書的持有人均為被告楊某,且被告楊某對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有合理解釋,故應該認定原告與被告楊某之間存在口頭的借名買房合同。該約定違反了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後,三被告應該騰退房屋,而被告楊某、吳某因購買涉案房屋所支出的購房款、按揭律師費、契稅、印花稅、證照費、綜合地價款、公共維修基金、個人住房保險費、有線電視入網費等相關款項,原告應該返還。


法院之所以會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諸如“經濟適用房”之類的政策性房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具有非常強的社會公益性,當借名人利用出名人的購房資格買房時,實際上造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違反了民法的實質公平原則。因此,絕大多數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將借名購買政策性房屋的合同界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之後,借名人無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出名人需要將借名人為購買房屋支付的房款進行返還。


“限購、戶口”讓你選擇用他人的名字買房?要千萬小心這些坑!

重要提示

借名買房”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包含了借名買房合同、借名登記合同的混合合同。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這種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情形,法院通常都會承認這個協議的效力。並且,即使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紙質的“借名買房”協議,而是僅口頭約定了“借名買房”的事宜,只要當事人可以提供房款實際支付人、房屋實際使用權人等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也可以認定這個合同實際存在。在合同成立的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也歸借名人所有,當借名人無法購買商品房的情形消失之後,可以將該商品房過戶至自己名下。


 注意事項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非常常見,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需要注意什麼呢?


1、借名購買商品房應當簽訂書面的借名或代持協議

根據一些地方法院的規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因此,一旦因為證據的缺失而無法證明“借名買房”關係的成立,借名人將很有可能無法實現不動產登記的變更,而僅僅只是拿回當時所支付的房款,這無疑會造成非常大的損失。

2、選擇合適的代持人

在借名人限購條件無法解除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房屋都是登記在代持人的名下,此時,代持人與被代持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無法對抗第三人,因此,若此時代持人用此房屋進行抵押或者出售,借名人無法阻止,這將會產生非常大的風險。另外,代持人的道德、婚姻以及繼承風險等都會危及被代持的房產的安全。所以在選擇出名人時,應當謹慎考慮,選擇可以信任的代持人,同時支付部分費用,這樣可以減少風險。

3、不要借名購買政策性房屋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借名購買的政策性房屋的所有權不屬於被代持人只能屬於代持人,被代持人僅僅可以拿回自己給付的購房款等金錢利益,無法得到不動產的所有權。


結語

總之,就目前的社會情形來看,“借名買房”很可能會長期存在。如果想要用好這個“思路”,就必須增強自己的危險意識!否則,很可能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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