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企業的股權代持行為應進行清理

閒道人

擬上市企業的股權代持行為應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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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產生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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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職業主體不能成為股東,例如《公務員法》等規定公務員不能成為股東、某些投資人不具備合格投資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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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在某些行業被限制或禁止進入,即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不能進入某些行業領域成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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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或證券法對股東人數的上限有規定,比如200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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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減少因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由部分管理人員代持股份,從而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或者為了進行股權激勵而由實際控制人代持的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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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想避人耳目、低調持股,利用股權代持成為利益輸送的一種隱蔽形式,如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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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合同法》承認股權代持行為的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即只要合同無法定無效情形,則人民法院承認代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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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要求股權代持行為必須清理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發行條件之一為: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即監管機構不允許擬上市企業存在股權代持等股權不清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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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股權代持因其具有隱密性和靈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出資人更方便快捷地做出適當的出資安排,已成為大家熟知的一種直接持有股權的變通方式。如果是不打算上市的企業,該代持行為由於只受合同法等法律規範,並不會必然導致此種代持行為無效;但若是一家企業打算上市,則按照現有監管規定,不論代持原因如何,都將要對代持行為進行清理,徹底解除代持協議,以做到股權清晰,這是對擬上市企業的硬性規定,隱名股東顯名化,不能存在任何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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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Trista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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