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檢雲課堂】第24期:“世界讀書日”之“檢察官薦書”特輯(二)

【京檢雲課堂】第24期:“世界讀書日”之“檢察官薦書”特輯(二)| 以開放心態學好刑法

【京檢雲課堂】第24期:“世界讀書日”之“檢察官薦書”特輯(二)| 以開放心態學好刑法

編者按

讓讀書成為習慣,讓學習成為享受。在4月23日“世界讀書日”來臨之際,“京檢雲課堂”推出“檢察官薦書”系列微課,特邀請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第一檢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劉哲和第三檢察部(職務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楊先德,分三期與大家分享讀書心得,同讀經典好書,共同開啟一段與智慧靈魂對話的“悅讀”時光。

【京檢雲課堂】第24期:“世界讀書日”之“檢察官薦書”特輯(二)| 以開放心態學好刑法

楊先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職務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出版譯著《跨國視野下的檢察官》(獨譯)、《庭審之外的辯訴交易》(合譯),編著《職務犯罪證據審查實務》(副主編),參著《域外檢察》。在《政法論壇》《檢察日報》《經濟觀察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評論四十餘篇。


以開放心態學好刑法

在世界讀書日來臨之際,我向大家推薦一本書,並分享一點我的讀書心得。這本書是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教授於2019年10月出版的《刑法學習定律》。

【京檢雲課堂】第24期:“世界讀書日”之“檢察官薦書”特輯(二)| 以開放心態學好刑法

我最近剛讀完它,很有收穫。周老師不光是一名大學教授,也是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兩次在檢察機關掛職工作。可以說,周老師是一位既精通刑法理論,又熟悉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學者。他的書的特點就是既有理論,又照顧了實踐,讀起來是比較解渴的。

這本書主要講的是“刑法學習方法”,彙集了周老師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指導刑法學博士生、碩士生以及為本科生授課時的體驗和感悟,稱之“定律”,共計15條。這本書的受眾主要應該是法學院在校生。作為一個工作了近六年的實務工作者,我之所以買這本書,還是希望通過閱讀此書檢視一下自己的學習方法。畢竟工作中也要不斷學習,而學習方法是相通的。接下來,我結合自身工作經歷,簡單談談讀《刑法學習定律》前3條定律的體會。


關於刑法學習定律1

弄懂刑法學的魅力

周老師認為“把刑法學好,才對得起在‘艱難的時刻’與你相遇的人”。也就說把刑法學好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定罪量刑問題,給被告人、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一個公正的結果。如果說在學校裡學習刑法還只是做做邏輯演繹和思辨訓練,那麼工作後我們發現,我們的每一個決定確實在影響別人的人生。這個時候我們更要反思為什麼要學好刑法以及如何才算是學好了刑法?

以前有個同事跟我說,她每次去看守所提訊,看見那些嫌疑人都覺得他們“很可憐”。我有時候想,她為什麼覺得他們“可憐”。原因可能是她在他們身上看到了刑罰的殘酷。我曾經從事過一段時間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當時的一項日常工作就是處理服刑人員來信並與他們談話。我觀察到,這其中有很多人是二進宮、三進宮甚至多進宮,我在他們身上看到了書本上說的刑罰的副作用,以及為什麼我們始終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作為司法人員,我們學習刑法不是要把更多的人送進監獄或者片面追求更重的刑罰,而是要看到刑罰的侷限性,要兼顧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且要站在更高的社會治理的層面思考運用好刑法手段。比如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執法司法機關查辦了大量影響疫情防控的案件,高檢院單獨或者聯合公安部已經發了九批典型案例,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懾效應,確保了疫情防控效果。


關於刑法學習定律2

學刑法前的知識儲備

周老師指出為了更好地研習刑法,需要儲備教義學知識、哲學、社會學知識、犯罪學知識等。這些我都非常贊同。其實,工作後我們發現,要處理好案件,光有刑法學知識乃至周老師說的上述幾方面知識也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把學科劃分的過細,尤其是到研究生以後。這主要是會限制畢業生們解決問題的視野和思維方式。

我工作以來的體會是,幾乎沒有一個案件可以只靠刑法這一門知識解決。因為我們遇到的案件紛繁複雜,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雖然我們會在刑法規範的指引下去認定事實,但是我們通常要憑藉很多其他學科的知識來認識案件事實,沒有認識,就談不上認定。這些知識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學科,也包括經濟金融等其他社會科學和物理、醫學、化學等自然科學知識。所以,對於司法人員來說,不要說我們只是搞刑法的,民商法我不懂,沒有意義。我們應當保持開放的學習心態,要經常地把老師教的其他法律學科的知識撿起來、用起來,同時還要對其他非法律學科保持好奇心。

舉個例子,我們前段時間處理了一個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嫌疑人以與行賄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收受行賄人公司的股份。這裡面涉及主要是受賄既未遂的問題。通說認為,受賄罪的既遂還是以受賄人是否實際獲得財物為標準。股權本來是行賄人的,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行賄人代持其送給受賄人的股權,這能否認定受賄人實際取得財物呢?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刑法學能解決的問題,我們需要綜合運用民商法知識,去研究這個股權代持協議對委託人和受託人到底意味著什麼。搞清楚這個以後,才能根據刑法的標準來判定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為受賄既遂。


關於刑法學習定律3

明確刑法學習的重點

周老師在這個定律中強調,學刑法教義學知識是無可置疑的“重中之重”。關於刑法教義學或者說法教義學有很多理解,坦白說我沒太搞明白這個概念是什麼意思。但是看周老師的敘述,做淺薄的理解,那就是要學好刑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刑法的理論體系。他舉了一個運用對象錯誤、打擊錯誤、間接正犯等概念解決案件的例子,是要強調掌握這些基本刑法概念的重要性,我非常贊成。

其實工作中我們發現,除了刑法教義學的知識,法解釋學也居十分基礎和重要的地位。張明楷老師有本《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的書,講的就是如何運用解釋的方法理解和適用刑法,其實講的也是法理學中的常識。這讓我想起來,我曾經跟一個最高法院的朋友討論,我問他你覺得大學裡哪門學科是讓你工作後最受用的?他說,是法理學,我深表贊同。

工作後學習刑法,可能跟在校還不一樣,在校生看教科書和專著多一些,工作後可能更多的是結合遇到的具體問題去學習。系統的學習,當然很重要,但我發現系統地看教科書有時候顯得非常困難,就像背單詞背到C開頭的就背不下去了,看刑法教科書,看到共犯一章,基本上也是看不下去了。

在工作後,學習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學習刑法案例,我們要勤於學習、研究和運用案例。我國臺灣地區著名法學家王澤鑑說過,法律思維的訓練在於寫作和案例研究。我們通過研究法條、理論概念來解決案件,與通過研究案例、運用案例解決案件的思維方式是存在差別的。前者用的是演繹推理思維,後者更多借助的是類比推理,兩種法律思維各有千秋,其實相得益彰。我們會發現我們辦案更多的是這兩種法律思維的結合。

說到這裡,我再為大家推薦一本書,那就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張志銘老師翻譯的美國伯頓教授所著的《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一書。讀這本書對訓練我們的法律推理能力非常有用。


關於周老師的《刑法學習定律》,我就講到這裡。15條定律我就介紹了3條,剩下的12條也都非常管用、實用,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一睹為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