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云课堂】第24期:“世界读书日”之“检察官荐书”特辑(二)

【京检云课堂】第24期:“世界读书日”之“检察官荐书”特辑(二)| 以开放心态学好刑法

【京检云课堂】第24期:“世界读书日”之“检察官荐书”特辑(二)| 以开放心态学好刑法

编者按

让读书成为习惯,让学习成为享受。在4月23日“世界读书日”来临之际,“京检云课堂”推出“检察官荐书”系列微课,特邀请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刘哲和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先德,分三期与大家分享读书心得,同读经典好书,共同开启一段与智慧灵魂对话的“悦读”时光。

【京检云课堂】第24期:“世界读书日”之“检察官荐书”特辑(二)| 以开放心态学好刑法

杨先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出版译著《跨国视野下的检察官》(独译)、《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合译),编著《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副主编),参著《域外检察》。在《政法论坛》《检察日报》《经济观察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评论四十余篇。


以开放心态学好刑法

在世界读书日来临之际,我向大家推荐一本书,并分享一点我的读书心得。这本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于2019年10月出版的《刑法学习定律》。

【京检云课堂】第24期:“世界读书日”之“检察官荐书”特辑(二)| 以开放心态学好刑法

我最近刚读完它,很有收获。周老师不光是一名大学教授,也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两次在检察机关挂职工作。可以说,周老师是一位既精通刑法理论,又熟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学者。他的书的特点就是既有理论,又照顾了实践,读起来是比较解渴的。

这本书主要讲的是“刑法学习方法”,汇集了周老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指导刑法学博士生、硕士生以及为本科生授课时的体验和感悟,称之“定律”,共计15条。这本书的受众主要应该是法学院在校生。作为一个工作了近六年的实务工作者,我之所以买这本书,还是希望通过阅读此书检视一下自己的学习方法。毕竟工作中也要不断学习,而学习方法是相通的。接下来,我结合自身工作经历,简单谈谈读《刑法学习定律》前3条定律的体会。


关于刑法学习定律1

弄懂刑法学的魅力

周老师认为“把刑法学好,才对得起在‘艰难的时刻’与你相遇的人”。也就说把刑法学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给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一个公正的结果。如果说在学校里学习刑法还只是做做逻辑演绎和思辨训练,那么工作后我们发现,我们的每一个决定确实在影响别人的人生。这个时候我们更要反思为什么要学好刑法以及如何才算是学好了刑法?

以前有个同事跟我说,她每次去看守所提讯,看见那些嫌疑人都觉得他们“很可怜”。我有时候想,她为什么觉得他们“可怜”。原因可能是她在他们身上看到了刑罚的残酷。我曾经从事过一段时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当时的一项日常工作就是处理服刑人员来信并与他们谈话。我观察到,这其中有很多人是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多进宫,我在他们身上看到了书本上说的刑罚的副作用,以及为什么我们始终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学习刑法不是要把更多的人送进监狱或者片面追求更重的刑罚,而是要看到刑罚的局限性,要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且要站在更高的社会治理的层面思考运用好刑法手段。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执法司法机关查办了大量影响疫情防控的案件,高检院单独或者联合公安部已经发了九批典型案例,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效应,确保了疫情防控效果。


关于刑法学习定律2

学刑法前的知识储备

周老师指出为了更好地研习刑法,需要储备教义学知识、哲学、社会学知识、犯罪学知识等。这些我都非常赞同。其实,工作后我们发现,要处理好案件,光有刑法学知识乃至周老师说的上述几方面知识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把学科划分的过细,尤其是到研究生以后。这主要是会限制毕业生们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我工作以来的体会是,几乎没有一个案件可以只靠刑法这一门知识解决。因为我们遇到的案件纷繁复杂,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我们会在刑法规范的指引下去认定事实,但是我们通常要凭借很多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认识案件事实,没有认识,就谈不上认定。这些知识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学科,也包括经济金融等其他社会科学和物理、医学、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所以,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不要说我们只是搞刑法的,民商法我不懂,没有意义。我们应当保持开放的学习心态,要经常地把老师教的其他法律学科的知识捡起来、用起来,同时还要对其他非法律学科保持好奇心。

举个例子,我们前段时间处理了一个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以与行贿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收受行贿人公司的股份。这里面涉及主要是受贿既未遂的问题。通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还是以受贿人是否实际获得财物为标准。股权本来是行贿人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行贿人代持其送给受贿人的股权,这能否认定受贿人实际取得财物呢?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刑法学能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民商法知识,去研究这个股权代持协议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到底意味着什么。搞清楚这个以后,才能根据刑法的标准来判定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既遂。


关于刑法学习定律3

明确刑法学习的重点

周老师在这个定律中强调,学刑法教义学知识是无可置疑的“重中之重”。关于刑法教义学或者说法教义学有很多理解,坦白说我没太搞明白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但是看周老师的叙述,做浅薄的理解,那就是要学好刑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刑法的理论体系。他举了一个运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间接正犯等概念解决案件的例子,是要强调掌握这些基本刑法概念的重要性,我非常赞成。

其实工作中我们发现,除了刑法教义学的知识,法解释学也居十分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张明楷老师有本《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书,讲的就是如何运用解释的方法理解和适用刑法,其实讲的也是法理学中的常识。这让我想起来,我曾经跟一个最高法院的朋友讨论,我问他你觉得大学里哪门学科是让你工作后最受用的?他说,是法理学,我深表赞同。

工作后学习刑法,可能跟在校还不一样,在校生看教科书和专著多一些,工作后可能更多的是结合遇到的具体问题去学习。系统的学习,当然很重要,但我发现系统地看教科书有时候显得非常困难,就像背单词背到C开头的就背不下去了,看刑法教科书,看到共犯一章,基本上也是看不下去了。

在工作后,学习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习刑法案例,我们要勤于学习、研究和运用案例。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说过,法律思维的训练在于写作和案例研究。我们通过研究法条、理论概念来解决案件,与通过研究案例、运用案例解决案件的思维方式是存在差别的。前者用的是演绎推理思维,后者更多借助的是类比推理,两种法律思维各有千秋,其实相得益彰。我们会发现我们办案更多的是这两种法律思维的结合。

说到这里,我再为大家推荐一本书,那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张志铭老师翻译的美国伯顿教授所著的《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一书。读这本书对训练我们的法律推理能力非常有用。


关于周老师的《刑法学习定律》,我就讲到这里。15条定律我就介绍了3条,剩下的12条也都非常管用、实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一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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