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一、何為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簽訂代持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投資並享有收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的一種行為。雖然我國公司法對此並無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由於隱名股東大量存在,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肯定了此種協議的效力。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1、隱名股東的風險分析


(1)顯名股東被債權人執行


顯名股東如果涉訴被債權人執行,代持的股權很可能會被司法機關作為顯名股東的財產予以凍結或者處理。此類情況雖然隱名股東可以提出異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來確認股權權利歸屬,但是漫長的訴訟時間和不確定的訴訟結果當然不是隱名股東願意看到的。


(2)顯名股東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處分股權


因為股權登記於顯名股東名下,第三人並不知道雙方有代持協議。假如顯名股東任意處分股權,比如質押、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等行為,是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隱名股東只能根據代持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責任。


2、顯名股東的風險分析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顯名股東可能被債權人起訴而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三、股權代持風險防範與控制


1、隱名股東的風險防範


(1)對代持協議進行公證,確保協議的效力;


(2)以轉賬支付出資款,寫明轉賬用途,以證明出資行為;


(3)讓顯名股東出具授權委託書由隱名股東行使相關股東權利。


2、顯名股東的風險防範


(1)確保出資到位;


(2)不參與和協助隱名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


綜上所述,股權代持行為對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都有極大的法律風險,所以我們並不建議股權代持。


作者簡介:陶廣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自主擇業軍官,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專職律師,致力於公司治理與法律風險防控領域,歡迎各位創業的小夥伴關注我的公眾號:燕趙企業法律顧問。創業的路上有你也有我,共同開創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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