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定性虛開移送司法機關後,如何作無罪辯護?

稅務機關定性虛開移送司法機關後,如何作無罪辯護?


企業涉嫌虛開犯罪,從立案緣由上,由稽查局稽查後移送數量佔比較高。稅務機關作為稅務專家,一旦將案件定性虛開移送公安機關,啟動司法程序,基本會沿著下述路徑發展:稅務認定虛開——公安在稅局移送基礎上補充口供、司法會計鑑定等證據後移送審查起訴——公訴機關或直接訴或退回補偵後訴——法院依照移送數量、認定稅額下判。案件最終被判無罪,需要專業辯護力量、各環節與辦案機關充分的溝通匯報共同推動。

案件背景

A公司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稽查局立案稽查,檢查組根據檢查中獲取的A公司內賬,將A公司及多家開票方公司對公賬戶、關聯的個人賬戶進行比對,發現A公司涉嫌接受多家公司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對公賬戶向多家供應商(開票方)支付貨款後,各開票方將資金通過個人賬戶迴流。稽查局將上述資金往來情況一一梳理、比對統計後,製作相應資金迴流統計表,根據“資金迴流”定性虛開,稽查局又對A公司的庫存商品明細賬進行檢查,發現發票所記載的貨物在A公司無對應的採購、銷售和庫存記錄。

稽查局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A公司、開票方B公司移送公安機關,並最終由公訴機關起訴至法院。

困局:1、有資金迴流,幾乎無法打破司法機關“定有虛開”的內心確信

在與司法機關的溝通過程中,律師感觸最深的是,“資金迴流”成為證明企業構成虛開犯罪的最主要證據,存在“資金迴流”的情形下,即使貨物交易情況無充分證據證明已查實,甚至可能未核查,也難以打破司法機關對企業構成虛開的“內心確信”。

2、相較於取證程序、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司法機關更關注證據的客觀性

在虛開案件中,司法會計鑑定意見的出場頻率非常高。虛開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鑑定,旨在打破公權力機關的封閉取證,實現客觀、獨立、公正的鑑定結果。但在虛開案件中,通過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查閱相關卷內證據,我們發現司法會計鑑定存在接受委託程序違法、鑑定過程不客觀、不公正的情形,但讓法庭採信相關意見,並否定鑑定意見的合法性,極為艱難。

破局:迴歸“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這一本質

一、律師能做什麼,來打破司法機關“有迴流一定構成虛開”的內心確信?

虛構交易款項支付痕跡是虛開行為人制造存在真實交易假象的一種常見手法,因此,“資金迴流”往往成為判定虛開的主要線索與切入點。但資金不會說話,不能告訴我們個人賬戶之間的“迴流”表象是否還有個人借貸、回扣、返利等可能。

1、將稽查局統計的對公賬戶、對私賬戶及公私賬戶之間的所有資金往來逐筆統計,以發票為切入點梳理,看計算的手續費比例是否符合“行業常規”?看“回款”的金額、比例,是否可能存在返利、商業回扣、佣金等情形。

2、法官看重的是事實和證據,如果要說“不能以資金迴流推定虛開”,那麼法檢都會認為這是律師的個人觀點,要證明“觀點”,如果沒有充分的法條依據,那就只能給案例,收集所有能夠證明“以“資金迴流”表象推定虛開”錯誤的案例,不迴避事實,向司法機關闡明要綜合票、貨、資金等全案證據判定是否構成虛開。

二、追溯交易鏈條是否完整,看證明“無貨”的證據是否充分

如果是開票方被指控“無貨虛開”(暴力虛開),則首先要看公訴方證明“無貨”的證據是否充分,例如,B公司有真實的採購,能夠提供發票對應貨物採購入庫的原始憑證,那麼至少說明有真實貨物存在,那麼認定“無貨虛開”(暴力虛開)就與企業有真實貨物採購入庫的客觀事實相矛盾。當然,司法機關可能認為,有貨,但對應的貨物沒有賣給受票方,也是虛開。但此時要向司法機關說明,如果是“票貨分離”的虛開,則指控企業沒有將貨物賣給受票方,需要進一步核查貨物的真實流向。否則,就陷入“因為無貨虛開——認定屬資金迴流,因為存在資金迴流——認定屬虛開”的循環論證中,實質仍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無真實貨物交易。

如果是受票方被指控“無貨虛開”,例如,某木製品生產加工企業被指控為自己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但其能夠提供成品銷售出庫證明,有木製品的加工銷售則應當有原材料的收購,此時,即使存在“資金迴流”表象,也不能因此推定企業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全部都屬虛開。

梳理交易鏈條,將採購入庫或銷售出庫的原始憑證查找,首先動搖司法機關對“無貨虛開”的內心確信,提供案例、稅法的相關規定,讓裁判機關的視線、重點回到“是否有貨”這一核心問題上來,打破以“資金迴流”定案的僵局。

案件走向:量刑檔位的硬性規定與保護民營企業繼續經營的矛盾

虛開稅款數額250萬的這條紅線,劃定了量刑檔位直接在10年以上,這就決定了如果沒有減輕情節,即使企業走認罪認罰程序,主動補繳稅款挽回國家稅款損失,主要涉案人員也只能在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

企業一旦被認定虛開犯罪,則納稅信用評級下降為D級,發票無法申領,也無法繼續以原企業名義繼續經營,但若能轉換經營,則仍然能保障原有職工的就業。2020年2月26日,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指出涉企業案件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取限制人身和財產的強制性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虛開250萬以上劃定的十年以上紅線,使得如何在虛開案件中,追求並實現司法裁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難題。

虛開案件中,企業員工的聯名書、工商業聯合會、有關政府機關出具的企業相關經營貢獻、經營困難的介紹等,都可能成為辦案機關量刑時的參考,部分案件中,檢察機關在提交證據時,會單獨出示企業提交的因實際控制人等被羈押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說明,供裁判機關參考。

虛開案件的辯護,包括罪與非罪、罪輕的路徑選擇,需要律師能夠吃透案卷,尤其是指控的虛開犯罪事實、交易主體較多的情形下,需要一條一條交易鏈條,逐條理清。隨著案件進展至不同階段,根據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及時調整策略,企業協調相關部門呼籲、關注企業經營困難,肯定疫情期間作出的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貢獻的材料,也需要律師建言獻策、把關質量,最終實現案件的最佳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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