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徵管法63條對偷稅進行了界定:

偷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偷稅行為人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手段進行偷稅: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賬”、兩本賬;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拼接等方式,製作假賬、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擅自銷燬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間內,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的行為;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者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行應稅收入不通過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者專項基金,或者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


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中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申報的行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上述所列的幾種手段,納稅人可能單獨使用,也可能同時使用幾種偷稅手段,只要具備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構成偷稅。


造成了少繳未繳稅款的結果:


納稅人採用各種手段,給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失。偷稅既是行為違法,也是結果違法,根據納稅人的行為,可以判定是否能構成偷稅,根據結果,可以判定納稅人偷稅的事實。


採取了四種手段之一,造成了不繳或少繳稅的後果,即為偷稅。從徵管法及其細則條文字面意思看,並未對主觀故意性進行描述,但是,從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看,偷稅的界定是要考慮主觀故意性的,按照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表述,只有具有主觀故意的才能定偷稅。


偷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偷稅的四種手段,哪一種可能不具有主觀故意性?如何讓稅務機關信服不具有主觀故意性?納稅人如何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待涉稅問題?稅務機關如何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審視涉稅問題?


不定偷稅,那少繳了稅款如何處理?不定偷稅,是不是就不會構成逃稅罪?


納稅人考慮的是如何不定偷稅減少單位和個人損失,稅務機關考慮的是如何減少執法風險,當雙方找到共同關切點時,是不是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正是我們研究偷稅的現實意義。


虛開發票有惡意和善意之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處理最輕,只是補稅,沒有滯納金,沒有罰款,不會構成犯罪,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規發票依然可以抵扣,所以,研究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構成要件,就非常有意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處罰最重,最高無期徒刑,誰也不想往槍口上撞,但前提是你要知道什麼是槍,以及知道槍口在哪裡,這就需要納稅人瞭解虛開的法律規定,想辦法去避免。


是不是一旦虛開發票,就得處以刑罰?如果收款方僅僅是為了結算資金,在付款方要求開具專票才給錢的情況下,付款方找了一家企業代開發票來結算資金算不算虛開犯罪?


最高法於2019年末公佈了一個虛開專票審判指導案例,這個案例對特定條件下的虛開沒有定罪,不構成犯罪是否不違法?稅務機關要不要進行處理?不處理有沒有執法風險?納稅人層面如何利用最高法的指導案例指導企業實踐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等等,都是值得我們研究和探討的話題。


所以,研究偷稅、虛開罪與非罪的界定非常有意義,總不能等稽查局找上門來再去研究稅法和涉稅刑法吧,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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