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虛開發票”——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發票系列第三篇。這次講講“虛開發票”,因為是寫給普通人的稅收科普,所以我們只講涉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虛開。很多人覺得虛開發票跟個人沒什麼關係,或者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虛開發票,其實,它就發生在人們身邊,只是人們不自知而已。我們繼續從問題說起。那麼,讓我們開始吧。

聊聊“虛開發票”——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三個問題。

一、什麼是普通發票

增值稅發票分為兩種,一種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種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它們最大的區別在於——專票可以抵扣,普票不能抵扣。抵扣如何理解?先從理解增值稅開始。增值稅的實質是對進入最終消費環節的貨物或勞務的全部價款徵稅。

解釋一下:貨物或勞務有兩種狀態,未消費和消費,未消費是存續,消費是結束。每一次購銷行為,都假定購入貨物或勞務是用於最終消費,對購入的全部價款徵稅,如果購入後不是用於消費,則退還之前徵收的稅款。退還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退還現金,二是抵掉銷售代徵的稅款。一般情況下采用方式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抵扣。

購入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實際繳納稅款,為進項稅;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開出發票,代(購方)為繳納稅款,為銷項稅。銷項減進項,環環抵扣,結束在最終消費環節,實際負稅人為最終消費者,抵扣只是反映增值稅在不同銷售環節的分配。每一次購銷行為,同時意味著稅款繳納義務的履行(購方),和稅款抵扣權利的實現(銷方),抵扣是以仍在增值稅領域流轉為前提。

理解了增值稅的抵扣,我們才能理解為什麼會有專票和普票的區分。對於生產經營者,同時存在購銷行為,低價購入,高價售出,賺取差價獲得利潤。稅款抵扣,稅負轉移,抵扣有實際意義。但對於最終消費者而言,購入後完成消費,流轉結束,不能抵扣,是增值稅的實際負稅人。針對不同情況,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取得的發票作了區分,生產經營者取得可抵扣的為專用發票,消費者取得不能抵扣的為普通發票。當然,生產經營者也可取得普通發票,比如,採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或取得普通發票,不存在稅款抵扣,直接按相對較低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什麼是虛開發票

說完普票,我們來說虛開。不說定義,老規矩,舉個“栗子”。強調一下,以下所稱發票皆為普通發票。

例子1

繼續用上篇文章(見系列第二篇)請客吃飯的例子。甲請乙吃飯,吃完飯結賬,乙說公司可報銷,幫忙開個發票吧,甲無所謂,反正自己不需要發票,讓飯館開乙公司抬頭的發票,乙拿回公司報銷,公司取得發票,入賬計入成本費用。

此例中,實際上是甲支付了款項,開的是乙公司抬頭的發票,“票貨分離”,非真實交易。從飯館的角度,提供餐飲服務,收到款項,開出發票,符合發票管理規定。至於發票抬頭,由顧客提供,飯館無從核實,並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乙公司(乙代表公司)有接收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但只是一方的主觀故意,只能認定為錯開發票,不能認定為虛開發票。

例子2

調整一下。甲和乙並不認識,都去該飯館吃飯,甲吃完飯結賬,並未開發票。乙吃完飯,發現甲未開發票,跟飯館說,幫我開兩份發票吧,一份是甲的,一份是乙的,發票抬頭都是乙公司,作為回報,加稅點作為好處返回給飯館。飯館考慮了下,沒啥損失,同意了。這樣,乙支付了一份錢,拿了兩份發票,公司收取發票,均計入成本費用。

此例中,飯館(開票方)和乙公司(收票方)都清楚交易非真實(涉及甲的交易),存在主觀故意,應認定為虛開發票。從該例可以進一步延伸,很多人為了報銷都找過發票,或者讓人消費後代開,或者直接找到商家,只開票不交易,自付稅點,取得發票,回公司報銷。商傢俱體包括餐飲、加油、住宿、日用品,涵蓋衣食住行。上述找發票的行為,從性質上說均為虛開。

從行為主體看:商家開出發票,清楚交易非真實,存在主觀故意,正常申報繳納增值稅;個人介紹虛開,從中得到報銷款項,無需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收取發票,入賬為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增加,利潤減少,企業所得稅相應減少。整個過程,增值稅並無損失(前提是開票商家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有損失。所以,上游開票企業虛開,稅務部門一般要求下游收票企業“挽損”,也是由此而來。

例子3

繼續調整。乙去飯館吃飯,吃完飯結賬開發票,飯館說本店開不了發票,但可以開另外一家店的發票,稅點更少,乙同意了。飯館省了稅,乙少付錢,又取得發票,一舉兩得。至於所謂另外一家店,根本沒有正常經營,開完票不申報,或者申報了不繳稅,直接走逃。

這個例子是更為普遍的“虛開發票”行為,專用詞語謂之“暴力虛開”,性質更為惡劣。上游造成增值稅損失,下游虛列成本,利潤減少,造成企業所得稅損失,個人報銷,還涉及個人所得稅損失。

總結一下,“虛開發票”涉及四個要素:

主體——開具收取發票或介紹開具收取發票的單位、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也即是例子中的飯館、乙公司、甲和乙;

客體——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條例;

主觀——存在主觀故意,即行為主體均清楚交易非真實;

客觀——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條例,造成稅款損失,包括增值稅損失和企業所得稅損失等。

三、認定“虛開發票”的爭議

前文所舉之例,只是“虛開發票”的簡易模式,現實中,認定“虛開發票”,必提“三流一致”(票流、貨流、資金流),乃至“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簡單來說,所謂“三流一致”,就是貨物流和資金流必須跟發票流一致。

還是用例子說明。

甲和乙發生購銷行為:乙提供貨物,開出發票,收取貨款;甲購入貨物,收到發票,付出貨款。三流方向如下:

發票流:乙→甲

貨物流:乙→甲

資金流:甲→乙

一般情況下,判斷業務真實,購銷雙方當且僅當按上述模式交易,否則就會認定為“虛開發票”。

現實中還是存在爭議。比如,乙公司在哈爾濱,其供貨商丙在廣州,客戶甲也在廣州,廣州客戶甲向乙購入貨物,乙向丙採購貨物,供貨給甲。在這個交易中,三流方向如下:

發票流方向:丙→乙→甲

貨物流方向:丙(廣州)→乙(哈爾濱)→甲(廣州)

資金流方向:甲→乙→丙

從貨物流方向來看,丙和甲都在廣州,正常情況下不會採取上述方式,都是丙直接發貨給同在廣州的甲。這就違背了所謂“三流一致”中的貨物流一致的規定,但就此認定為“虛開發票”顯然不合理。

又比如,貸款買房,房貸直接由銀行轉入開發商(或原業主)賬戶(現實中代付資金的情況並不少見),資金流與發票流並不一致,但也不能就此認定為“虛開發票”。

“三流不一致”並非必然是“虛開發票”,但“虛開發票”必然會有“三流不一致”(主要表現為資金迴流或票貨分離),也即是說,“三流不一致”是“虛開發票”的必要非充分條件。

現實中“虛開發票”遠比文章所舉之例複雜,其方式也是形形色色,特別是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但其實質目的都是一樣——利用發票作為“收付款憑證”的特性,通過偽造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說到底,無非有利可圖而已。

關於“虛開發票”的簡單介紹就到這裡,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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