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承包方、建築承包方、建築專業分包方等勞務發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並向以上三個勞務發包方

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築勞務公司應該配備勞務負責人和聘請農民工到建築工地項目部進行勞務管理,根據安全和質量管理標準,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完成勞務發包方發包的勞務工程量。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可是,當前的(建築)勞務公司在勞務分包過程中,往往疏於管理,漏洞百出,陷入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深淵!甚至有的(建築)勞務公司純粹是開票公司,靠賣發票賺稅點或建築公司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勞務公司只收管理費作為企業利潤之源。因此,稅務稽查機關將“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發票”列為稅務稽查重點。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一、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虛開勞務發票的稅務稽查重點

所謂的“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虛開勞務發票”是指建築企業工地上的農民工和勞資專管員都是建築企業聘請的人員,只是掛靠一家勞務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然後給予勞務公司一定管理費用的一種開票行為。這種開票涉及到虛開發票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稅收法律風險,是稅務稽查機關稽查的重點。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一)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勞務發票的錯誤流程

小編實踐調研發現,建築公司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築公司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築公司將勞務費用通過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賬戶,勞務公司扣除稅點費用後,將剩下的勞務款從公司賬戶提出給建築公司的老闆本人銀行卡;

第三步:勞務公司向建築公司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第四步:建築公司對項目部的民工在銀行開立工資卡,建築公司老闆每月通過自己的本人銀行卡將民工工資匯入民工工資卡;或者建築公司老闆每月通過自己的個人銀行卡匯入包工頭本人銀行卡,包工頭再發給農民工本人;

第五步:勞務公司沒有對項目進行勞務管理,將建築公司向勞務公司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編制的民工工資成本都是每人每月5000元;

第六步:通過第五步造的農民工工資成本不夠衝成本時,勞務公司利用以前在勞務公司曾經工作過的農民工存檔的身份證複印件,將剩下不夠的人工成本繼續編制工資表入成本,致使勞務公司的毛利潤和應繳納的稅費剛好是向建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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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法律風險

1、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件的條件

在稅收徵管實踐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滿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條件。即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物流(勞務流)。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勞務流)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說,一項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同時滿足,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款項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體,或者說是,滿足“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滿足“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為物流或勞務流中隱含了合同流)的採購行為(勞務行為)的條件,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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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的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基於以上稅收政策的規定,掛靠的勞務公司給建築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流)、收到了建築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支付勞務款(資金流)、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掛靠的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結算勞務款(勞務流),雖然表面上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存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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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公司沒有參與工程項目部的民工管理;

二、勞務公司與農民工、包工頭(班組長)、勞資專管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承包合同;

三、勞務公司成本列支中的民工工資表中的不少農民工

不是項目部實際進行施工的農民工本人,而是虛列的農民工人數和農民工名單;

稅務稽查重點: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

因此,建築企業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只要通過以上實務操作,將會存在以下稅收法律風險:

一、勞務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為他人虛開),建築企業構成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第二條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勞務公司利用別人身份證造工資表,一旦被人舉報則將遭到稅務機關處罰的稅收風險。

在金稅三期系統全額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如果勞務公司利用以前曾經在公司工作過現已離崗到另外單位就職的農民工身份證複印件做工資表,在個稅系統中申報農民工個稅時,該農民工在就職的另外一家單位給其申報個稅時,就發現勞務公司利用其身份證造工資表的事實。只要該農民工向勞務公司所在地稅務局舉報,就會遭到稅務局的行政處罰。

三、勞務公司與建築企業之間存在很深的關聯關係。

勞務公司不僅僅只跟一家建築企業合作,還會跟很多其他各行各業的企業合作,在金稅三期系統的監控下,只要有一家企業被稽查,會關聯到勞務公司,再拔出蘿蔔帶出泥,帶出勞務公司開票過的所有企業,進行連帶稽查。

四、掛靠勞務公司開勞務發票存在資金迴流的法律風險,會被認定為洗錢。

建築公司將勞務費用通過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賬戶,勞務公司扣除稅點費用後,將剩下的勞務款從公司賬戶提出給建築公司的老闆本人銀行卡。建築公司這筆資金從勞務公司繞了一圈後,還是回到了公司老闆的私卡,這是明顯的資金迴流,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下會非常容易受到監控並賬戶凍結進行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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