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為子女購買人身意外險,保險費和保險金哪個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為子女購買人身意外險,保險費和保險金哪個是夫妻共同財產

2000年2月,徐女士和王先生結婚,婚後第二年,兒子小明出生,夫妻倆商量為兒子買一份人身意外保險,2001年12月,徐女士到人壽保險公司用自己的工資為兒子小明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險,受益人為小明;每年需交保險費 700 元,交費限為 15年。隨後,徐女士每年用自己的工資按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保費,截止到 2005 年 12月共交納保險費 3500 元。2006年 6 月,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徐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兒子小明隨自己生活,由自己撫養。王先生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由徐女士撫養,但認為徐女士為兒子投保所交納的保險費或保單上的保險金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徐女士繼續佔有保單的話,則應補償一半保險費或保險金給他。徐女士則認為,其是用自己的錢為兒子購買的保險,與王先生無關,而且其為兒子投保應屬於贈與行為,保險費和保險金是其自願贈與給兒子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現實生活中,保險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離婚訴訟中,涉及到的保險問題越來越多,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保險費或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簡單談一下:

首先,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權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保險期滿前只是一種期待權,它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特殊情形而變更或消失。因此,本案中的保險金只是一種可期待利益,不具有確定性,在王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時,保險金還只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此不可能成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徐女士為兒子投保所繳納的保險費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一,保險費是徐女士用自己的工資繳納的,時間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他們夫妻雙方沒有就婚後財產進行特別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保險費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或保險期滿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從而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因此,徐女士為兒子投保所繳納的保險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退保的話,應和王先生分割退回的保費,若徐女士不肯退保的話,則應補償所繳保險費的一半給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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