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
公 布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持續曝光,敬請關注!
特別說明:本公佈效力限於人民法院分別對上述被執行人確定的失信期間。
2021-04-13 11:16:23 佚名
福安法院
公 布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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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本公佈效力限於人民法院分別對上述被執行人確定的失信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