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失信者糾錯塑信-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本報記者 王春楠 通訊員 魏素娟 韋林汕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出行和貸款處處受限,做生意很不如意。現在,我與申請人共同協商後,終於解除了失信黑名單。以後我一定遵紀守法、誠實守信。”4月2日,被執行人吳先生收到柳州市柳北區法院出具的《准予暫停適用信用懲戒的決定書》,感慨不已。

當天,3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柳北區法院解除了信用懲戒措施,這是柳北區法院率先在廣西出臺信用修復激勵機制以來,取得明顯成效的一個縮影。據瞭解,這套機制旨在多措並舉激勵被執行人通過信用修復重塑誠信,儘快履行法律義務,有效破解執行難問題。

A 信用修復,失信人“回頭是岸”

2014年,吳先生向朋友張女士借款50萬元,出具了借條並約定還款期限,可到期後卻遲遲未能還款,並稱借款是幫朋友黃某所借。

之後,黃某給張女士寫了一張50萬元的借條,吳先生在“擔保證明人”處簽名。黃某在當月歸還了7萬元後就再不還本付息。2016年4月,張女士將黃某和吳先生一起起訴到柳北區法院。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判決黃某歸還張女士借款43萬元及利息,吳先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黃某是外省人,欠款之後就不知下落,開庭當日也未出庭,判決生效後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經張女士申請,黃某和吳先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無法購房、購車,無法乘坐飛機、高鐵,銀行賬戶、支付賬戶被凍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吳先生生活處處受限,非常後悔。

今年3月4日,柳北區法院討論通過了該院《關於推行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助力執行源頭治理的實施方案》和《關於推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激勵機制破解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佈。

得知可以進行信用修復,吳先生約上張女士一同來到柳北區法院進行諮詢。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兩人進行了調解並達成和解協議:吳先生現場轉款20萬元給張女士,加上之前已經支付過11萬元,共償還了31萬元。

根據吳先生的申請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的規定,柳北區法院組成合議庭對吳先生進行審查,其信用修復激勵評分達到了100分。遂出具決定書,解除了對他的信用懲戒措施,並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平臺。

B 激勵效應,批量處置信用修復

2015年,柳州某公司向銀行貸款365萬元,周某、李某、黃某、曾某等人與銀行簽訂合同,約定以房產作為該公司與銀行借款債務抵押擔保。貸款合同到期後,該公司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義務,銀行便將公司和上述幾人起訴到柳北區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銀行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等,多名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被執行人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柳北區法院執行局準備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幾名被執行人得知柳北區法院出臺信用修復激勵機制後,主動聯繫法官與申請人進行調解,表示願意配合法院拍賣抵押的房產,並做出具體還款方案。由於被執行人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執行並做出履行計劃,經法院執行局審查評分,給他們出具了決定書,暫時不對其採取信用懲戒措施。

“當事人如果在執行前就主動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們可依法予以相關激勵政策。”柳北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覃可基介紹,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旨在將問題解決在“執行前”,要求當事人自覺履行在先;而信用修復機制則重在將問題化解在“執行中”,允許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從而促進執行案件的根本解決。

據瞭解,柳北區法院出臺信用修復機制一個月以來,共有18個案件被執行人通過達成協議,簽訂承諾書等積極履行行為,申請人同意,法院依法屏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撤銷限制高消費令;有23個案件被執行人通過達成協議,承諾書等積極履行行為,法院決定暫不納入失信或限高。

C 源頭治理,助推信用體系建設

柳州市一家公司在向某企業承包的工地交付空調設備後,一名自稱是企業經理的男子王某寫下一張借條,寫明欠公司空調材料款2.8萬元,之後卻一直未支付貨款。公司將王某告上柳北區法院,法院審理判決王某向原告支付相關款項,但王某置若罔聞。

得知法院執行局準備對自己採取強制措施後,王某主動聯繫法官表示願意還款,隨後與公司達成還款計劃。經柳北區法院執行局審查評分,決定暫時不對王某採取信用懲戒措施。

“修復機制的出臺,不僅讓被執行人有修復的機會,法院的執行也更加公開,標準明確通俗易懂,更加具有操作性,體現法院的文明執行、善意執行。”柳北區法院執行法官鄔霓雲介紹,對於即將被納入及已經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對於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將為其出具一份自動履行證明書。據此證明書,銀行在一定時期內可給予其獎勵性的授信額度。在信用平臺上,法院也會主動幫當事人推送給工商、稅務等部門,協助當事人恢復社會信用評價。

“有懲有獎,信用的激勵效應才能最大化。失信懲戒只是手段,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讓信用機制發揮更大作用。”自治區高院執行局綜合處處長王永明表示,柳北區法院的方案通過正面引導的柔性方式,鼓勵促進當事人誠信履行裁判義務,不但有助於化解執行難題,回應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有力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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