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最新國家信用平臺數據顯示目前已有1591萬人被“限高”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不是一個小數,“老賴”之詞已常見於報端,這個詞又是怎麼理解的呢?
一、“老賴”是怎麼形成的?
1.自己借了錢,逾期不還,債權人起訴的;
2.別人或者公司借了錢,被承擔連帶責任的;
3.觸犯刑法,附帶民事責任,且無力還債的;
……還有很多被俗稱為“老賴”的人,但主要是以上三種途徑產生。著名的有賈躍亭、羅永浩等行業大佬現在都是被列入“黑名單”。
二、“老賴”法律是怎麼界定的?
“限制高消費令”不等於“失信被執行人”(≠老賴):限制高消費令是針對消費層面的一種懲戒,列為被執行人後法官通常使用《限高令》,如果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違反了財產報告令、違反了限高令,或是暴力威脅妨礙執行,就可以列他為失信被執行人,這是上升為信用層面的一種懲戒,兩者也可以同時合併使用。
三、“老賴”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除以上限高外,還有限制出境,如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到達一定程度,法院可以這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移交給型庭作為拒不判決執行裁定罪。
四、“老賴”是一棒打死還是給一線生機?
2019年7月國家出臺《關於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在這個制度沒有出來之前,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個人破產也不等於賴債,對於想還債但暫時沒有能力還的人無疑是最好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