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得超過60天!全國建立執行110機制,不還錢後果自負


每到年底,各種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拖欠貨款,欠錢不還的事件就層出不窮,2020年,國家終於動真格!


1、支付工程款不得超過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拒不履行,將..2019年9月4日,工信部發布《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2、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欠款不得超過60天!全國建立執行110機制,不還錢後果自負

2019年11月,國務院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通知,以工程領域為重點,整治政府項目、國企項目拖欠!堅決做到欠薪問題不解決不銷賬“兩清零”2019年10月底前發生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和國企項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節前及時動態清零。


2、全國法院都響應,建立執行110,讓老賴無處遁形

“執行110”實行警務化管理,依託執行指揮中心建立24小時執行熱線,探索公、檢、法聯動懲戒機制,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等,有利於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24小時受理執行線索舉報,指揮中心負責下達處警指令!

工作模式:全天候輪班備勤,每班由1名執行員(+法官助理)+4名法警組成,隨時服從指揮中心調度,確保任何時段接警後15-30分鐘內作出響應。建議全國法院都響應起來,建立執行110,讓老賴無處遁形,讓老賴不敢賴,不能賴,不想賴。無論哪裡,24小時待命,時刻追蹤你--親愛的賴。希望看到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讓想成為老賴的人或者已經是老賴的人及時還款。聯動公安,提供找人,讓欠債不還,還玩失蹤的老賴,現出原形,該拘留的,拘留;該刑拘的,刑拘。

欠款不得超過60天!全國建立執行110機制,不還錢後果自負


“法院動真格了!要整治這些不法行為”法律的底線,不容挑戰!民事強制執行,不僅關係到保障當事人權利實現,更是提升司法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手段。


3、2020年限制“被執行人”超強措施彙總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強制執行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三、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4.任職資格限制a)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b)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c)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d)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e)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f)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g)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h) 入伍服役限制等。5.准入資格限制a)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b) 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c)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6.榮譽和授信限制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b)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c) 授信限制。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a)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b)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c) 使用草原限制。d)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五、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佈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2.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六、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2.“失信人彩鈴”措施3.執行中手機定位4.老賴可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5.跑到國外亦將被追責6.APP標註老賴號碼7.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8.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9.執行懸賞保險


七、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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