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律師:單位欠錢 可以查封法定代表人賬戶嗎?

單位欠錢 可以查封法定代表人賬戶嗎?

答:一般不行,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

最高法答覆:符合3個條件可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

關於“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規定的高消費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以其財產範圍為限,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賬戶。

  但是,①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同時,②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賬戶構成抽逃註冊資金,或者③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賬戶採取凍結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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