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2020)桂0502執異28號

劉建華:

我院受理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廣西恆亮洪業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臨滄川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現去向不明,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桂0502執異28號執行裁定書。該執行裁定書載明:追加第三人徐勝坤為本案被執行人,徐勝坤應在抽逃出資300萬元為限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追加第三人劉建華為本案被執行人,劉建華應在抽逃出資300萬元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徐勝坤、劉建華對各自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債務於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恆亮洪業貿易有限公司履行完畢。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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