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追加其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嗎?

來源: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開軍律師團隊 齊協律師

如果要從訴訟中挑選一個當事人問的頻率最高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是:如果官司打贏了,對方公司沒有支付能力怎麼辦?是否追加他的股東的個人財產?

這個問題側面反映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概念有了一定的模糊認知,同時也揭示了讓當事人、律師、法官都頭疼的“執行難”問題。因為往往民事主體大費周折,花了半年或者一年甚至幾年時間,終於獲得了勝訴判決,眼看著就能獲得“勝利果實”時,卻在最後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被執行公司竟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大搖大擺的另行註冊了公司照樣運營,絲毫不受影響,完全無視法律判決。

企業被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追加其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嗎?

難道我們就真的對這些老賴無計可施嗎?

有辦法可以解決,但有一定難度。因為我國商事法律為投資者提供了各種組織形式供他們設立企業時選擇,例如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法人分支機構等等,這些機構的出現就彷彿為投資者披上了一層“法律面紗”,讓投資者得以在面紗後隱藏,若隱若現。

然而,是否這層面紗就成了一些不誠信投資者的“護身符”,無法被揭開嗎?當然不是!

當這層面紗被揭開時,投資者可以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此時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投資者的財產。對此,2016年11月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詳細規定,下面由筆者為大家總結梳理一番,看看如何揭開這神秘的“面紗”:

企業被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追加其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嗎?

一、與企業組織形式有關的情形,投資者可被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

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2、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

3、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4、 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及其他分支機構;

5、 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等。

因此,若是以上組織形式的投資者,請特別注意,你的組織形式的選擇將來可能會連累到你的個人財產;也請申請執行人注意,如果被執行人是以上組織形式,請務必不要忘記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投資者為被執行人。

企業被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追加其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嗎?

二、與公司出資的有關情形,股東可被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

1、抽逃出資的股東,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應對該債務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2、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已轉讓股權,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3、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投資者不可心存僥倖心理,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公司有上述情形,可以立即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企業被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追加其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嗎?

三、與清算、解散的有關情形,股東可被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

1、公司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登記,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後(被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股東無償接受了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該股東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因此,股東對待公司清算、解散事宜時,應當依法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不能圖省事或者佔公司的“便宜”,否則會招來不必要的麻煩。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公司被註銷登記或者歇業了,也可不要驚慌,不要“放過”他的股東。

讀了以上內容,現在咱們來做一個情景假設題:若你作為申請執行人時,你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透過公司面紗變更或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了嗎?相反,若你的公司將來成為被執行人了,你知道如何提前規避個人也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法律風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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